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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互动背景下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问题研究

 (三)在坚持私法自治、促进技术资本化的同时,同步完善债权人及其他善意相对人的保障制度。
  知识产权是国家在各种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特权。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知识产权特权人过度的权利扩张,应该受到现代国家更多的监管和限制。各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都应体现私法的衡平并实现公法上多赢的目标。衡平性是它的合法性标准,对价是实现衡本的技术手段。多赢是它的至善目标。而且,这个衡平的机制作为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原则,给我们留下足够的知识产权与共享智慧之间的衡平空间或政策性调整空间,来使这个多赢的机制继续为人类创造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的繁荣。 在对知识产权的出资进行制度设计时,在发挥知识产权人的积极性的同时,也应该同时注意保护其善意相对人,比如以非技术出资的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这需要充分的理解各法律的宗旨与目的,灵活运用各种制度资源,构建一权利平衡体系。其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发挥公司基本制度在公司利益和债权人保障方面的作用。
  完善现物出资等资本制度规则,借鉴国外实践证明有效的事前承受事后设立等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规则。完善竞业禁止等的制度,解决使用权出资及重复出资问题。虽然公司法上的一整套制度框架主要是在货币或者有形物出资主导时代成熟的,但是,其中的很多制度在技术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极具生命力,我们需要因应并且不断发展这套利益平衡及利益保障制度,。
  2、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和验资制度,减少后续纠纷。评估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当事人关于技术出资的前提性制度,能够有效的防止嗣后的纠纷产生。技术本身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是一必要的制度构建。现有的评估制度在基本构架和具体运作方面都存在很大缺陷,直接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给技术出资提供制度保障,需要对其进行修正与完善。
  3、完善技术登记及备案制度。随着技术出资权利出资类型的放开,权利人可以以技术权利的权项之一出资:或者以专有权、或者是专有权之一部分,或者以某种使用权或者以某种使用权的一定比例。为了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现有的登记及备案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部分转让专有权怎样登记、部分转让使用权怎样备案、技术共有关系的法律确认与保障等等都是实践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注释】  * 张杰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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