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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互动背景下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问题研究

公司法、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互动背景下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问题研究


张杰斌


【摘要】【摘要】
随着技术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如何运用公司制度来进一步促进技术价值的发挥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针对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这一实践中颇多争议的问题,在公司法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三法互动的视角下,从学术和实践层面进行了阐述,论证了技术出资权利类型多样化的必要性、制度构建以及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关键词】技术出资 权利类型 公司法
【全文】
  
   一、引言:跨部门法的技术出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技术出资在技术利用体系中的地位。从利用的方式角度看,技术利用可以分为贸易性利用和投资性利用, 即技术的商品化利用和资本化利用。贸易性利用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实施许可(许可证贸易),投资性利用主要是技术出资。 二者法律上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对价是货币,后者的对价是股权;除适用知识产权法外,前者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者则尚需遵循公司法等组织法的规制。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投资性利用的实现离不开贸易性利用作为手段,因而技术出资的法律规则必然面临着上述三部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比如在公司的设立阶段,首先涉及技术出资的法定种类范围,这一问题涉及公司法上出资的适格性原则与出资技术的特殊自然属性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技术出资的比例限制问题,包括限制的合法性以及规避的可能性。再者技术出资的价值评估、出资者的设立责任以及重复出资问题等等。在公司的运营阶段涉及技术出资的价值波动与公司资本制度间的冲突问题。在公司的破产清算阶段会产生出资技术的处理问题。上述问题大都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则与立法目标的冲突与协调中展开。本文即在上述背景下着重分析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这一立法与实务中的模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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