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CEO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冲突及协调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这些无疑都是强制性规范,因此,虽然按照前面的分析中国公司设置CEO并不违法,但是由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并不能突破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将原属于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权利授予CEO。这表明,中国公司设立CEO一职存在法律障碍。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有许多中国公司将原来的总经理宣布为CEO,但一看其章程,就会发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这种“CEO”在权利和地位上还是总经理,只不过叫了CEO而已,在公司章程上还是董事会决策下的总经理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的模式。从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要搞清楚设有CEO一职的中国公司中谁是真正的CEO都十分困难。有调查表明:目前有20.9%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个人往往就是CEO,该类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权高度统一;有34.3%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不任总经理,这种公司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还有一种情况是,董事长不任总经理但每天都参与公司运作,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具有CEO的职能,有44.8%的中国上市公司是这种情况。[3] 可见,如果不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改造,中国公司在引入CEO制度时,就只能是取其皮毛而去其精髓,根本达不到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和模式的目的。
  三、CEO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协调
  消除我国公司设置CEO的法律障碍的关键是要明确我国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中哪些应该转移给CEO。CEO通常是协调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动者,[4] 他负责直接参加(而不是仅仅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推动该决策进行,并采取必要的步骤来监督实施该政策。
  CEO类似传统公司法上的经理,但他又享有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部分职权,如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对外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各种文件等。CEO实际上权利扩张和地位提高了的公司经理,是知识经济背景下“经理革命”的新征兆。有学者研究表明,CEO出现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董事会已退出经营活动,因而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就只有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而原有的战略决策委员会则交由CEO领导。也就是说,CEO在经营上的权力很大,在经营决策方面对CEO进行约束的并不是董事会,而是企业中有一个类似于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机构对CEO的经营决策等进行约束。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是社会上在企业管理、经济学、法学及各种产业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的。[5] 传统公司法从代理角度界定公司经理法律地位,认为公司经理仅仅是股东的代理人,并不是公司级机关,在公司权力构造中处于董事会的辅助人的地位。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公司运营对专业管理知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按照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解释,公司经理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这一契约网络,早已突破单一的代理人角色,以其专业管理知识取得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经理理应具有公司业务管理权和营业上的代理权,作为参与公司契约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经理还享有通过契约约定的权利。因此,知识经济背景下公司经理的权利,应是公司业务管理权、营业上代理权和契约权利的结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