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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外和解制度研究

  五、中国司法外和解法程序制度设计
  通过一定过程实现什么样的结果才合乎正义,一直是人们讨论正义理论的中心问题。[21] 虽然司法外和解是在当事人自主、自律的指导下的协商谈判,是一种博弈(Game),但这种博弈如果没有一定的程序保障,不一定能够必然达到双赢(Win-win)的结果。高精确度的司法制度要求进行缜密的准备和众多的司法人员,因而十分昂贵,而低廉的制度则可能产生低水准的精确度。[22] 相比而言,司法外和解法即是一种廉价的、低精确度的制度,这就要求有必要借助程序来提高其精确度。然而,程序总是会有损效率的,也就是程序不经济,这又与司法外和解制度设计初衷——节约资源相违背。如何平衡精确度与成本,是司法外和解法程序制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效率不等于效益,效益是效率和收益的加权。让程序和效率结合,有可能获得最佳效益。因此,构建简单的必要的程序制度是司法外和解法重要的一环。这种简单程序的目标在于:及时促进积极有效的司法外和解结果产生。不按照这种程序进行的司法外和解同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用必要的程序正义来确保司法外和解活动的必要公平。大体上司法外和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分析事实阶段。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应有一定的时间来全面了解事实、相关法律和惯例,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风险、策略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司法外和解,决定司法外和解后进而确立自己在谈判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尽管这个阶段可能贯穿司法外和解程序始终,但在纠纷发生后的最初阶段是其主要部分,任何一方如果不给对方一定的时间来分析事实就主张司法外和解,从程序上来讲就有胁迫之嫌,这样的司法外和解极有可能是不合法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分析事实阶段,这一阶段时间无须太长,但必不可少。
  2.交换信息阶段。在这一阶段当事人相互陈述理由、事实和交换证据,进行辩论、要约和反要约。由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几乎是普遍的,所以信息交换有助于司法外和解主体相互了解对方立场,明确自己的机会和事实的是非曲直。没有充分信息交流的司法外和解博弈容易出现零总和(Zero-sum),或者使一方获得不必要的利益另一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有损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司法外和解主体的战略行为在信息不完全时就需要法律规则的作用。以和谐取向的司法外和解如果没有信息交换程序的保障,极有可能走向对抗,这样的司法外和解也不应受法律保护。这种程序实际上就是信息披露或称告之法律规则,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外和解博弈战略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3.交涉让步阶段。当事人在交换信息过程中就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现实中也多有发生,因而交涉让步阶段并非必经阶段。但是在前一阶段中未达成协议的,除非当事人一方放弃司法外和解,就必须进入交涉让步子程序。这一阶段是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交流信息,但又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有新的交流内容,实际上就是不断讨价还价。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己期望的收益,当有一方提出一个不容再讨价还价的方案时,司法外和解博弈的解得出:要么司法外和解成功要么谈判失败。交涉中的讨价还价不仅有助于司法外和解博弈的解得出,更重要的是通过讨价还价能够使协商结果接近正义,也就是接近正义的司法外和解博弈的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 。[23] 因此,交涉让步阶段是一个独立的子程序,不宜与前一子程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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