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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学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沟通

  同样是在这种传统偏见的影响下,法律工作者自然是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实践工作上面。他们习惯于按照既有的模式(经验)去处理问题。遇到新的难题时,常常习惯于等待上级的指示。他们或许曾经在学校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理论知识,但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这些理论知识常常不能马上解决问题,从而产生了忽视理论的倾向:理论虽然美好,但是没用。面对法律实践中几乎天天产生的问题,已经养成了“慢慢来”,“这不是我们所能解决的”的心态。对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全局问题和发展方向问题,缺乏兴趣,认为只要把手头的工作做好就完成任务了。
  我们注意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鸿沟已经开始淡化。比如,不少法学工作者开始注意研究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很有价值的意见。而不少法律工作者也开始用理论视角去分析法律实践问题。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总体而言,这个鸿沟远未填平。
  这种鸿沟的存在影响和迟滞了法律实践活动的正常发展。比如,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具有理论价值的课题。但法律工作者由于工作任务紧张无暇他顾,而法律院系的毕业生(博士、硕士)仍然习惯从图书馆的资料中寻找题目。再如,在法律实践领域,有不少经验丰富又有理论水平的人,他们开的讲座应当能够吸引学生。又如,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之间,虽不乏个体交流,但从整体而言,两个群体之间的、经常性的、深层次的交流还是很缺乏的。这种状态不利于法律实践的总体发展。
  指出这种鸿沟的存在,其目的在于改变这种存在。那么,如何才能填平这个鸿沟呢?
  要填平这个鸿沟,不能立足于“道德说教”,而应当从“体制”上入手。
  首先,应当安排一种机会和场合,使某一城市或地区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定期在一起进行宏观的背景式的交流。使大家了解国家法制建设的宏观形势和任务,以便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宏观背景之上,来思考自己的专门性工作。这项工作宜于由政法委牵头操作,其交流成果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确定下来。
  其次,鼓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经常性深层次的交流。法学工作者可以到法律实践部门担任学术顾问、调研顾问等,可以运用法律实践部门的信息资源,共同进行学术研究和调查研究。鼓励法律工作者在法学教学研究单位担任客座教授,为学生讲课并参与指导研究生工作。上述工作应作为一项具体的指标,成为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三,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的法学工作者到法律实践部门(各层次)担任一定职务(长期或短期),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退休后可受聘于法学教育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同时,填平鸿沟应从年轻人入手。法律院系毕业生的实习活动应受到重视,法律实践机关的年轻人员的业务“回炉充电”也应提到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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