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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学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沟通

加强法学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沟通


武树臣


【全文】
  
  傲慢与偏见是人们对待周围事物所持有的一种不客观的偏颇的态度和见解。这种态度和见解除了人们主观方面的原因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实践状况。
  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今天,审视当今的法律界,我们似乎仍然能够感受到因为傲慢与偏见而形成的传统鸿沟的存在。法律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律人”正视这种鸿沟的存在,并致力于长期实践,以期填平这个鸿沟,最终告别傲慢与偏见。
  我们的法律界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法学界,由学者教授所组成。他们是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人才的缔造者,可称之为法学工作者。另一部分是法律界,由从事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所组成。他们站在法律实践活动的最前沿,是通过自己的专业活动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群体,可称之为法律工作者。当然,就局部而言,有人可以兼而职之。
  由于体制和现存社会条件所限,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这两个职业群体之间,形成了互相独立的工作内容和心态。似乎一方不依赖另一方的活动而可以自行生存和发展。比如,法学工作者的研究成果或晋升职称,并不依赖法律工作者的评判;而法律工作者的业绩(比如判决),也并不因为法学工作者的褒贬而影响其升降。再比如,老师们在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常常不会想到到法律实践部门去开发题目;而法律工作者在遇到难题时更习惯于向上级请示而忽视了向法学著作去讨教。如此等等,不胜枚举。长此以往,人们习惯了这种存在,加深了这种意识,并由此产生一种偏颇的态度:傲慢与偏见。
  在这种传统偏见的影响下,法学工作者总是将大量时间和精力花在理论研究上面,其研究成果也大都体现在纯理论层面上。这些成果足以使之成为知名学者并获得相应职称和学术地位。在这种氛围下,人们觉得似乎实践是可有可无的,甚至认为实践是落后的,不值一提的。他们培养的学生也延续了老师们的学术道路,养成了注重学术的研究风格。这些学生一旦到了法律实际工作岗位之后,常常需要相当长的过渡期,来弥补对国情和法律实践知识的不足。因为,他们的老师忽略了对他们进行法律领域的“国情教育”,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没有给学生们一个真实的知识。这个不足,当然主要应归咎于我们当今的高等法律教育:把大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混同一处,没有真正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但是,仍不能否认,老师们的知识结构也许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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