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辩护不得要领]是因为它把理性理解为自然科学,但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天主教的观点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思维模式上的,它的证明方法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判断的逻辑,它的兴趣焦点是对人的社会生活提供规范性的引导。(《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 Form, trans. G.L. Ulmen, Westport, CT, 1996], 12)
显然,施米特在市民—基督教现代性的内部区分出一种以“人”为核心的社会理性(天主教文化)和一种以“物”或“对象”为核心的科学理性(新教文化)。他这样写道:
“The rationalism of Roman Church morally encompasses the psych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nature of man and, unlike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is not concerned with the domin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matter.”(13)
“罗马教会的理性囊括了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本质,它同工业和技术不一样,它关心的不是对物的宰制和剥削。”
从这种区分出发,施米特描述了为法律实证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和生活领域里的个人主义提供根本基础的“经济理性主义”:
“经济理性主义同天主教理性主义的距离是如此之远,以至于它能够造成一种特别的天主教焦虑。现代技术很容易就变成这种或那种欲望和需要的仆役。在现代经济中,与全然非理性的消费相呼应的是总体上理性化了的生产。一种令人叹为观止的理性机制,对人们的种种需要有求必应,它服务于我们的时侯是那样一成不变地热切和准确,无论我们要求的是一件丝绸上衣,还是毒瓦斯,还是天知道的什么其他玩艺儿。经济理性把自己调整为只同特定的需要打交道,只承认那些它能够满足的需要。在现代大都会,它建造起这样的人工王国,其中的一切都按照计划运转——一切都是可以计算的。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恰恰由于遵循他自己的理性,会在这种难以抵挡的物质性系统面前感到恐怖。”(《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英文版,14-15)
这段话不仅仅是身为天主教徒的施米特对韦伯的“新教沙文主义”的回击,更重要的是他从天主教人文理性、社会规范和政治价值观的独特角度出发,打破了自由主义世界观以“科学”和“理性”的名义对现代世界的文化规范、法律形式和政治制度安排的独家垄断——韦伯主观上的痛苦和矛盾心理,并不能改变《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客观上为这种独断提供了经典叙述这个事实。施米特对资本主义生产和人的异化的批判并不是什么新东西,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有着更系统、深入的分析。但他对现代经济理性的社会批判和价值批判,本身立足于一个政治的“基础”,而不是像马克思主义那样最终要把政治、文化、价值等“上层建筑”安置在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这个“经济基础”之上——事实上施米特前面那段话中的“经济学”,就是暗指马克思主义。在这个特定意义上,施米特的确是把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无产阶级与资本家作为同一个阵营里的内部矛盾来看待的。
在反对自由主义、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和政治理论背后的“经济理性主义”的过程中,施米特强调政治形式及其基础性观念预设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维护政治领域相对于现代社会其他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和所谓“私人领域”的独立性和最终的决定地位时,施米特事实上就在近代西方市民—基督教世界的“理性”和“主体性”内部为思考整个现代性问题打开了一个新的文化空间和政治空间。这种挑战的一些具体意义直到今天才被人慢慢认识,但却马上落入了族裔、种族、性别、宗教的“身份政治”的陷阱中去。施米特在天主教理性和新教理性之间的对比,应该有助于反思中国文化政治传统的人们认识到,这种传统本身是一种普遍性的理性传统,它有它自身独特的思想模式和“证明方法”,其核心同样是“为人的社会生活提供规范性的引导”。换句话说,通过把“理性”问题重新价值化、政治化,施米特就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把政治形式的问题,特别是国家的问题,同生活形式的问题联系起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把施米特放在“尼采之后还有没有路”这个大问题的脉络中考察。按照施米特的逻辑,理性的价值实践体系之间的差异,上升为政治层面的斗争。这种斗争一方面是要把政治重新放到现代性理论的核心,从而直接与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经济理性主义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化思维的具体化,施米特必须对当代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和国家形式的合法性来源和权力运作方式做出说明,这就与法律实证主义发生冲突。
施米特看到,议会民主制的真正的历史作用和思想史遗产,并不在于维护投票、选举、议会辩论等形式化程序,更不在于通过各种委员会和“无休止的辩论”分散和制衡国家权力,这一切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维护市民阶级的根本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虽然一般人在生活中都懂得“协议再弱也胜过打官司”的道理,在生意场上也都知道适度退让、求同存异是维护利益的必要手段,但施米特指出,这种日常经验领域的计算和权衡并不能作为政治或国家的原则。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真正的、实质性根据,在施米特看来,不是对自由民主讨论本身的信仰,而首先是相信现实中业已存在着这样一个讨论的“common ground”,即作为这种讨论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的阶级利益“共识”或“共同点”;换句话说,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制只是把现实中存在的政治意志发挥出来的手段,而不能以任何空洞形式代替甚至取消这种政治意志。其次,民主制的前提是相信这个common ground上的多数,因为对自身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的自信,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公平地对待持反对意见的人,即那些在那个“common ground”之外的人。只有这样,民主社会的讨论才能达到实质性的意见一致,而不用诉诸赤裸裸的霸权或武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施米特指出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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