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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挑战——读《议会民主制的危机》

  魏玛宪法一条规定新德国将是一个民主的共和国。但谁来决定这个民主共和国的性质?它的最终合法性来源在哪里呢?施米特的批评者,德国法理学家托马(Richard Thoma)指出,宪法一条第二款已经对此作出了解释,这个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就是“全体德国人民”,是这个全体的不可以任何方式分割的本身。普罗伊斯公布宪法草案时也说,新德国必须是“自己组织起来的人民的国民自我意识”的体现,是一个“建立在全体人民自由的自决基础上的统一的民族国家”。通过把“全体人民本身”确定为宪法的制定者和法律主体,魏玛宪法似乎在法理学上解决了国家合法性的问题。但施米特却一点儿也没有被这种宪法语言迷惑住,而是直截了当地问: 在1918年的德国,“全体人民”是什么?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德国人民本身”在哪里?
  这个问题后面包含一系列历史观察和理论思考。施米特看到,魏玛共和国的立国基础十分脆弱,它既不像英国资产阶级政权,是一个有机的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然结果,也不像苏联,是一场自发的、自己为自己创造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革命的结果,更不像法国和美国,把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有机政治发展和自发革命的双重基础之上。在施米特看来,魏玛共和国将自己确定为一个“市民阶级法权国家”,其真正的政治基础和法理基础,只能是当时的德国市民阶级的政治意志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德国市民阶级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斗争,它的目的是不让非市民阶级力量控制国家体制,通过宪法和国家体制把威胁自己根本利益和生存的阶级阻挡在经济生活和政治参与之外。在施米特看来,是这种具体的斗争目标和政治意志,而不是什么“民主自由”的言辞,决定了魏玛共和国的政治性质。前者是实质,后者不过是一个形式,但一旦形式混淆、扰乱、架空甚至取消了实质,德国政治和法律就会陷入一种毁灭性的自相矛盾。  
  这个看法也从一个不同的方向继续了韦伯的思路。韦伯在期待德国市民阶级的政治成熟的时候,背后实际上有一个在德国和西欧、北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比较,他的“政治民族”和“主人的民族”的样板始终是英国。在魏玛制宪过程中,韦伯明确地支持“市民阶级法权国家”的理念,实际是和普罗伊斯并列的重要人物。施米特在这个时候,看到的更多是德国政治发展和英法美的不同。在他看来,议会民主制的意义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在整个十九世纪把英法美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作为一种社会实质和政治实质凝聚起来。施米特要问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议会民主制能够整合和凝聚德国社会的各种政治力量,使之按照民主、公开、平等、理性、自由的程序达到市民阶级经济利益和政治意志所要求的政治现实吗?这里施米特担心的实际有两点,一是德国的社会政治力量的客观形势能不能容许德国市民阶级以议会民主的方式行使统治;二是德国市民阶级能不能通过议会民主制建立起自己的统治意志和统治手段。施米特著作中一贯把社会存在的“同质性”看作民主的自然基础和实质基础,常常被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诟病,认为是在鼓吹纳粹的种族纯粹性,为变相的文化民族主义和本质主义开道。其实,如果我们了解这个问题在魏玛宪法和魏玛民主问题中的起源,我们就会明白,施米特并不是指望有一种“纯粹的”、“同质的”人民,或一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恰恰是强调具体的人民总是不纯粹的、不同质的集合体,所以真正的政治认同不能是文化认同(更不要说是种族认同),而是国家认同,而国家认同的基础不在于抽象的国家理念或制度安排,而在于一种实质性的政治意志。在认同问题上,施米特的排序是:文化认同必须落实政治认同,而政治认同必须落实于国家认同。但在政治学和法理学的意义上,国家立足的实质性基础,只能是把自身阶级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最大程度上等同起来的领导阶级的政治意志,其原因正在于人民本身在价值上、利益上和文化上是多种多样的,在“全体”上谈论“人民本身”,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幻想。这种“全体人民本身”的实质性,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意志。如果要避免现代民主的抽象化和空洞化,就不得不在民主制度能产生出什么样的政治意志和统治权力这个问题中寻找它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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