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尽管国资委发布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这个《办法》仅适用于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并未涉及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在法律效力上,这个办法的层次也是极低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流失,必须尽快通过制定《国有资产法》建立完整的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应由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参与人、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息披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构成。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促成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界定国有产权交易的范围、产权交易的内容、产权交易的程序、产权交易方式及产权交易的主体、产权交易监管机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职能、违规操作处罚条款等。尤其是必须制定周密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事前披露、事中披露和事后披露。应明确规定只有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产权主体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是产权出让的法律主体,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国有产权的处置权。应规定政府不得对国有产权交易进行行政干预,应通过市场运作,做到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应规定政府有责任为国有产权交易制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还应规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包括国有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产权交易所等)的资质条件、职能和法律责任。
4.关于国有产权法律救济制度
国有产权的法律救济是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关键内容之一。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也是目前国有资产流失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国有产权权利主体存在虚拟的缺陷以及国有产权具有公共性的特点,除了要在法律上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产权受到侵害时必须进行私力救济或启动公力救济程序外,还必须建立专门的针对国有产权侵害的法律救济主体。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可以在国家检察机关中设立一个专门针对国有产权侵害的公诉机构,由其启动国有产权受损的公力救济程序,代表全民对国有产权侵权行为或者违反国有资产法行为进行诉讼,弥补国有产权法律主体不可能针对自身行为履行权利救济职责的天然缺陷。
【注释】①凤凰卫视:《郎咸平:中国需要立刻停止国企产权改革》,http://www.phoenixtv.com/home/finance/fortune/
200408/27/318836.html。
②参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坚持国企改革方向,规范推进国企改制》,载2004年9月29日 《人民日报》;另参见2004年9月19日《经济观察报》相关报道:《国资委:国企改制存在资产流失,但方向是对的》。
③参见2003年6月3日《财经时报》相关报道:《公立大学上市临界,行政性国资谁监管》。
④参见李曙光:《流失不只在产权改革领域,缺乏制恶机制》,参见2004年9月20日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financecomment/20040920/10211034626.shtml)。
⑤参见郎咸平:《变形记:解析青岛海尔漫长曲线MBO》,2004年9月14日“世纪中国”网站(http://www.cc.org.cn),另参见2004年8月2日《财经时报》相关报道。
⑥参见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3页。
⑦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⑧参见谢小军:《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载《求索》2004年第4期。
⑨参见王全兴:《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载《经济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⑩参见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