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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分析——由郎咸平炮轰国企产权改革引发的思考

  四、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规制
  虽然关于国企改革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不能再将大量的时间花在无谓的争论上,尽快找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手段,才是当务之急。针对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根源,我认为以下几项法律制度是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的。
  1.关于国有产权法律主体制度
  产权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是在国企改革确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后,法学也有必要引入产权这一概念。从法学上看,产权是与人身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即财产权利,因此所谓国有产权,就是国家对国有资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在国有资产之上形成的自物权、他物权、无形财产权等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国企改革密切相关的国有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股权,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基于出资而取得的,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或决定公司事务和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4)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⑨可见,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国有产权的法律主体是多元的,即包括国家,也包括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机构以及含有国有股的公司。这种多元主体结构不仅在理论上与传统民法上一物一权原则相冲突,在现实中也容易造成各个权利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相比较而言,私人产权的法律主体就是单一的,这有利于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自我保护,多元产权法律主体必然会造成“人人应负责而人人都不负责”或者“人人要负责而人人都负不好责”的窘境。目前法律上国有产权多元主体结构既有国企改革本身处于探索之中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立法按照双重标准进行的原因。
  重构我国国有产权法律主体制度,首先必须统一我国企业立法,废除按所有制标准的企业立法,将所有制法律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纳入到责任制法律形态的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法律体系当中。其次,公司制应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因此,国有产权的主要表现形态就应该是国有股,与此相对应其权利主体就是国有股东,必须将经营领域的国有资产都纳入到履行国有股东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由其充当国有产权法律主体。再次,应废除《公司法》中“法人财产权”的表述。法人财产权提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国企改革中的政企分开问题,强调公司的自主经营。然而针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公司法》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与“同股同权”原则相违背。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理论界争论了多年也没有界定清楚,最大的争议就是它与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格格不入。⑩ 世界各国公司法都没有法人财产权的表述,实际上有限公司的自主经营不是来源于它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而是因为它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财产权”实在是多此一举。这种规定不仅没有解决好政企分开,反而造成国有产权法律主体多元化,不利于国有股东利用其股东权保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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