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缺陷
国有产权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产权交易,由于其权利主体具有全民性,因此要求国有产权交易必须透明、公开。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能做到公正、公平。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全国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也没有专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大量的国有产权转让都是通过场外交易完成的。法律上也缺乏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明确规定,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更是尚付阙如。一些地方国有产权在转让时,只在当地小报刊登一小块公告,或在电视台发布一下信息,知晓的人很少,使得国有产权难以最大限度地变现或最高价值地重组。
国有产权交易本身应该是一个市场行为,然而目前的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方政府将国有产权交易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绩工程来推进,为了多招商引资往往贱卖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地方国有产权交易决策权仍然牢牢掌握在地方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及企业领导手中。于是购买方(受让方)托关系找领导暗箱操作,场外交易;或者出让方、受让方和中介机构联手暗箱操作,各自谋取私利。国有产权交易有赖于客观、公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然而由于缺乏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则,一些中介机构不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有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私下收受贿赂,依照委托者的要求制作评估报告,压低国有资产价值;有的中介机构与个别受让者串谋,威逼利诱其他受让者,在拍卖现场不竞价,貌似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产权交易背后往往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人情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⑧
3.国有产权救济机制的缺陷
由于国企改革一直处于摸索过程中,我们的法律的不可能对一个快速变动的社会关系做出全面、及时的回应。但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国企改革之初就已经存在,针对这一问题,应该来说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法律机制。从
宪法上看我们有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法律中也有许多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比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刑法中都有大量防止和惩戒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也有很多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预防和遏制机制。尽管如此,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然严重,完全归咎于立法的滞后也是言过其实的。从现实来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尚缺乏一个有效的国有产权救济机制,使得已有的国有资产保护法没能得到很好地实施。由于国有产权的真实主体是一个抽象虚拟的全民概念,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权利主体来对受损的国有产权进行私力救济或者寻求公力救济。国家也没有专门设立国有产权的救济主体,虽然有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替全民行使权利主体职责,但是由于国企改革本身就是在这一机构指导和参与下进行的,如果由它来对国有产权侵害行使救济权,显然在很多时候会让其自己打自己耳光,根本行不通。此外,由于国企改革中各级政府的参与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产权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大量的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在国企改革领域尤显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