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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衡干预的法律机制——从有限政府到均衡政府

  (一)培育利益集团等社会中间层作为制衡政府干预行为的利益相关人。利益集团等社会中间层虽然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但它们代表的个体利益更为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定范围的社会利益。利益集团拥有相对雄厚的经济社会资源来对政府的干预行为提出异议,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代表它不仅可以间接影响政府的行为,甚至可以直接对政府的干预行为提出诉讼。我国目前利益集团发育很不成熟,由于政治体制上的原因立法者几乎对民间团体没有关注热情。已有的利益集团基本上还是行政机关的附庸,在人、财、物上没有独立于政府,因此也就不可能成为政府的制衡力量。尽管近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各种行业协会逐步市场化和民间化,但以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合利益分层状况,它们仅靠会员会费和社会捐助是难以生存的,要想对政府的干预行为提出异议,也是力不从心。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来看,利益集团等中间层是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它们能够很好地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冲突。我国也应培育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人群利益的利益集团等社会中间层,通过立法明确它们具有一般法律主体的资格,特别是作为制衡政府经济行为的主体的资格,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维护团体利益而对政府经济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针对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允许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公益为目的进行营利活动来筹集资金,[11] 促进中国的各种利益集团的发展。
  (二)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以适应政府干预行为诉讼的需要。总体上讲我国的司法机关及司法都没有做到完全独立,特别是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虽然目前在我国大规模地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提出诉讼的法律现象还没有出现,但是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见,这方面的案件将会不断发生。特别是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经济文明后,即使国内的利益相关主体尚无力对中国各级政府的干预经济行为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外的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相关主体不会让中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我国目前司法过分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局面必须尽快得到扭转,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应在人、财、物上都能够独立,从而保证司法的超然性。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进入司法程序审查,通过司法的矫正,不仅可以使社会利益及时得到维护,还可以为以后的政府干预提供决策参照,使其更易接近均衡状态,这也是均衡干预的法律控制的目的之一。此外,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快引进和培养既精通经济又深谙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确保在司法时准确适用法律,为政府均衡干预提供优良的判例资源。
  (三)完善人大对政府干预的监督功能和政协的经济协商功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人民的权力机关,在理论上应处于各种政治法律机制的最高层。但是,我国各级人大除了立法外也基本上是一个软性组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人大尚缺乏监督力度,至于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行为,人大的监督功能发挥就更为欠缺。依据宪法,人大应该对政府的不当行为都可以撤销,因此人大也有监督政府干预市场行为、促使其达到均衡干预的权力与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的这一功能亟待完善并落到实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现行政治法律体制下也有一定的监督政府行为的功能,但这一功能,尤其是到了地方各级政协,就更是难以落实。政协有参与关涉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协商的权利,政府应该充分尊重这一权利。各级政协也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功能,利用宪法和法律维护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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