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均衡干预的范围需要法律来界定。既然要实现干预供给和干预需求的有效均衡,为了不使政府干预经常偏离有效均衡点,就必须根据市场干预需求和政府干预的特点界定均衡干预的行动范围。要界定这种范围,我们不得不从静态出发,因为只有在一个相对静止的时点或时段上我们才可以划定一个范围。然而,市场干预需求的动态性又决定我们不能完全从静态出发界定干预的范围,否则,就达不到均衡。正是因为均衡干预的范围具有这样的不易确定性,我们才有必要引入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又可能为动态界定均衡干预的范围制造困难。主要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可以克服这方面的难题。② 经济法强调经济手段的运用,在追求效益的能够同时兼顾公平,因此,动态界定均衡干预范围的法律需求主要是对经济法的需求。
(三)均衡干预的方式需要法律来确立。均衡干预的目标是达到国家干预供给和市场干预需求动态的有效均衡,为了最大限度地向这一目标靠近,就必须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方式。这些方式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所以不可避免地因政府兼有经济人角色而带有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偏好。我们不难发现,作为国家干预的主要方式的政府经济政策经常是易变和不奏效的。这一点在有着积极干预传统的东亚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正如有学者指出,这些国家的政府是“高度人格化”的。[5] 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将那些多年为人类社会所用并产生积极效果的干预方式的共性抽象出来,通过立法予以确定,以此来避免政府干预的随意性,实现均衡干预。所谓均衡干预的方式,用法律的语言说应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它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意义、通过人们的意思表现出来的行动或静止状态,亦即政府作为均衡干预主体“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6] 这种行为一旦成立,就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均衡干预的法律供给
经济学意义上的均衡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法律供给只有恰好适时满足法律需求,才可以为均衡干预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毋庸置疑,法律供给同样存在成本,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也会束缚动态的均衡干预的手脚。考察均衡干预的法律供给不仅要从均衡干预的法律需求出发,也要将法律供给的成本考虑进去,当法律的供给成本巨大,给国家干预所带来的净收益远小于灵活的经济政策带来的净收益时,我们宁可不要这种法律供给。③ 惟其如此,才能实现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的有效均衡。如前所述,均衡干预的法律供给的任务主要由经济法来担当。均衡干预应该成为经济法的一个核心原则,因为适度干预和有限干预都不能抓住国家干预的实质,而且不具有可控性和操作性。分析均衡干预的法律供给,我们可以从均衡干预主体、均衡干预客体、均衡干预方式三方面的法律规范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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