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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应为CEO制度创设空间

公司法修改应为CEO制度创设空间


谈萧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 CEO制度
【全文】
  CEO制度是知识社会中公司治理创新的产物。CEO的出现使得董事会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经理手中。CEO除了拥有传统公司中总经理的全部权力外,还拥有董事长的部分权力。知识社会中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因此传统公司中董事会既充当业务决策机关又充当执行机关,而经理仅为董事会辅助人的公司治理机制已难以满足公司管理专业化、快速决策的需要。CEO制度因而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公司也纷纷将原来的总经理宣布为CEO,但一看其章程,就会发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这种“CEO”在权利和地位上还是总经理,不过叫了CEO,在公司章程上还是董事会决策下的总经理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的模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涉及到CEO。虽然公司法具有较强的私法色彩,但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这些无疑都是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并不能突破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将原属于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权利授予CEO。因此,中国公司设立CEO职位存在法律障碍。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有必要为CEO制度创设空间,否则中国公司为适应知识社会而设立CEO职位时,就只能是取其皮毛,达不到引进先进公司治理模式之目的。
  消除现行《公司法》上CEO制度引入障碍的关键是要明确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中哪些应该转移给CEO。CEO类似传统公司法上的经理,但他又享有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会和董事长的部分职权,如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对外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各种文件等。CEO实际上权利扩张和地位提高了的公司经理,是知识社会中“经理革命”的新征兆。传统公司法从代理角度界定经理地位,认为经理仅仅是股东的代理人,并不是公司级机关,在公司权力构造中处于董事会的辅助人的地位。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公司运营对专业管理知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按照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解释,经理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这一契约网络,早已突破单一的代理人角色,以其专业管理知识取得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经理应具有公司业务管理权和营业上的代理权,作为参与公司契约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经理还享有通过契约约定的权利。因此,知识社会中的公司经理的权利,应是公司业务管理权、营业上代理权和契约权利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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