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经理会在代理理论设计的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依然努力工作,因为他害怕其人力资本贬值从而降低其参与公司契约(包括他将来要参与的企业)的谈判能力;可以解释实践中出现的经理持股和经理股票期权、公司CEO权力扩张以及为什么对经理激励比监督更重要等诸多问题;可以解释当前的“经理革命”的必然性——不过是以其不断增值的人力资本先于一般雇员起来革“股东本位”下传统公司法律制度的命,随着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断超过物质资本,股东优势地位将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经理可以拥有广泛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在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的法律地位之下,需要改造传统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建立新的公司经理选任、激励与约束机制。
【注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99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英文对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陈光潮、张雪梅:《企业家定义探析》,载《暨南学报》2002年第4期。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419页。
《意大利民法》第2203条。
台湾民法第553条第1款。
龙田节:《商法略说》,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页。
《澳门商法典》第64条(1)。
沈四宝:《西方国家
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页。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Four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6, pp.268.
我国《
公司法》也没有对公司经理进行定义,即使《
公司法》修改可以对公司经理进行定义,但《
公司法》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其他非公司企业之经理。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如果坚持民商合一)作为民商基本法应对经理进行法律界定。
这里之所以没有包括监事会,就是因为经理与监事会在法理上是不允许身份竞合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7页。
李健:《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德国商法典》第48条(1)。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
Braniff v. McPherren, 177 OKI. 292, 58p.2d 871, 872.
这一经典命题首先是由周其仁论证的,随后张维迎、杨瑞龙、方竹兰等人都接受并利用了这一论证。
布莱恩 R·柴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当然人力资本出资者还包括雇员,关于经理和雇员的关系我们在下文中再探讨。
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