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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三元法律地位论

  四、经理与雇员:从一般到特殊
  (一)代理理论下之经理与雇员
  按照代理理论的解释,公司经理和雇员处于同一地位,都受聘于股东,处于股东的雇佣人的地位。代理理论认为经理与一般雇员性质相同的观点已为各国立法所认可。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在对“雇员”进行定义时就清楚阐明:“雇员包含高级职员但不包括董事。”日本《商法典》在第六章对“商业使用人”进行规定时特别强调:“本章的规定,不妨碍营业主与商业使用人的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则干脆规定经理于劳动编中,更是表明经理与一般雇员的具有相同地位。我国《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经理属于雇员,但关于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规定,也说明经理是雇员。
  但是,经理和一般雇员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并非如代理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具有同一性。例如,经理有权聘任和解聘一般雇员,日本《商法典》规定:经理人可以选任或解任主任、科长或其他使用人。[39] 由经理制定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更是直接约束着雇员的行为。可见,代理理论对经理和雇员不加区分难以自圆其说。
  (二)契约理论下之经理与雇员
  契约理论下的雇员与代理理论下的雇员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既为物质资本所有股东服务,也为人力资本出资者(包括其本身)服务,其雇主不能简单地看成是股东而应该是公司;后者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只为股东服务,其雇主是股东,虽然有学者认为是公司,但是由于代理理论下公司所有权完全属于股东,因而其最终雇主依然是股东。
  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对经理与一般雇员的人力资本不加区分。也有学者根本不承认一般雇员拥有企业的人力资本,认为人力资本出资者在企业中只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一类是具有企业家素质的经营者,而一般雇员只是人力资源拥有者。[40] 完全对经理与一般雇员的人力资本不加区分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因为现实中经理人力资本对企业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当前的“经理革命”即由此而发,而一般雇员的人力资本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从目前来看还是十分微弱的。但是,只承认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人力资本,而一般雇员并不拥有人力资本,势必造成人力资本概念在逻辑上的混乱。
  根据契约理论,经理和雇员同属人力资本出资者,在公司契约中是物质资本出资者的相对方。但是,经理人力资本与雇员人力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并非是相同的。经理人力资本与一般雇员人力资本的区别在于,经理人力资本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稀缺,其专用性更强。如果通过定价来衡量,经理人力资本价值远比一般雇员的人力资本价值要高。一般雇员在公司所有权安排的博弈中,并不一定能取得公司控制权,或者说对公司控制权影响极小,而经理人力资本不断增值,足以取得公司控制权,所以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特殊,远比一般雇员要高,可界定为公司高级雇员。一般雇员与高级雇员的区别有些类似于一般股东与控制股东的区别。
  五、结论:公司经理之三元角色
  传统公司法理论已无法解释公司经理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地位不断提升并进而引发所谓“经理革命”的问题。公司是一个契约网络,经理作为公司核心人力资本的出资者参与这个契约,理应取得类似于物质资本出资者股东一样的法律地位,享有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董事会作为一个会议制机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快速的市场变化,经理同市场零距离接触并具有在经营上强烈的趋利性、科学的预见性、无穷的创造性等特征,为了使经理承担公司运营中的市场职能、资源职能、管理职能和创新职能,法律有必要设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关而经理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以便各得其所。基于授权和人力资本增值的原因,经理与雇员在公司中并不处于同一法律地位,经理不能被视为一般雇员,雇员可以分为人力资本尚不足以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雇员和人力资本足以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雇员,经理当属后者,可定义为公司高级雇员。由是观之,经理在公司权力构造中,处于公司核心人力资本出资者、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公司高级雇员之法律地位,可谓三元角色。
  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与公司经理多元角色理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多元角色论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出发,认为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经理具有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以及雇员的多元身份。[41] 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认识到经理不仅仅是代理人,但依然是从代理的角度解读经理法律地位的,由于没有新的理论的指导,多元角色论难以突破现行法律拘束,更难以对当前的“经理革命”现象作出解释。三元角色论的理论基础在于人力资本理论和契约理论,摒弃了代理理论对公司经理地位的界定。在公司经理三元角色下,公司经理的代理角色已经被公司机关角色吸收,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经理理应成为公司的代理人和代表。在公司经理三元角色中,核心人力资本出资者角色是关键,它使得公司经理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取得类似于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公司高级雇员角色都是由核心人力资本出资者角色引申分化而来的。公司作为契约网络,公司经理的本质不是由法律拟制的,而是由契约参与人通过谈判确定的,法律所要做的事情,不过是将经过反复谈判、博弈的公司经理本质形式化。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正是从这个角度突破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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