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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三元法律地位论

公司经理三元法律地位论


On the Triple Legal Status of Corporate Manager


谈萧


【摘要】传统公司法利用代理理论界定公司经理的角色,认为公司经理是股东的代理人,董事会的辅佐人,属于雇员范畴,在公司权力构造中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解释以及据此确立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背景,因为公司运营对经理的专业管理知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公司经理的管理知识和才能已经成为一种同股东的出资一样重要的生产要素。这种不断增强的作用使得公司经理开始谋求在公司权力构造中更高的地位,“经理革命”即由此而发。新的实践需要新的理论。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和企业契约理论,经理以其人力资本参与公司契约,不应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而是兼具公司核心人力资本出资者、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公司高级雇员的三元角色。
【关键词】公司经理;法律地位;人力资本;公司契约
【全文】
  一、经理概念之界定
  (一)“经理”词源考
  “经理”一词在当今社会使用极为频繁,然而其含义却相当模糊,有时是指一个人,有时是指一类人,有时是指一个机构,有时还可以指一种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就从行为和人两个角度定义“经理”:“(1)经营管理;(2)某些企业的负责人”。[1] 从词源上看,“经理”似乎与英语中的“mana”有关,“mana”意指事物(或人)所体现出来的超自然力量,威信、声望,引申到“manage”中就成为管理、经营、控制,因此,英国公司法中的经理即为“manager”。汉语中“经理”一词与英语中的“mange”、“manager”含义相近,应源于西语,中国《公司法》的英译本就将“经理”译为“manager”。[2] 古代中国“掌柜”一词意指商铺老板或负责管理商铺之人,亦称“铺掌”,与此相应的构词是“二掌柜”、“三掌柜”,直到清末才出现“经理”一词,多指规模较大的票号(银行)、企业中主持业务之人,与此相应的构词是“协理”、“襄理”。
  在当代,人们对“经理”一词的表述更为丰富。如“总经理”(general manager)、“总裁”(president)、“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简称CEO)、“首席代表”(chief representative)、“公司官员”(corporate officer)、“高管”(senior officer)等等。近年来,中国公司经理们的名片也纷纷改头换面,印上“总裁”、“CEO”、“CFO”、“COO”等时髦头衔。关于经理的诸多称谓表明人们对“经理”这一概念尚缺乏统一认识。不同的学科对“经理”有着不同的理解。
  (二)管理学意义之经理
  在管理学者看来,经理与企业家是一个基本等同的概念。他们并不关注经理在企业权力坐标中的位置,而主要是从经理的特征和职能入手来定义经理或企业家概念的。
  管理学上称之为经理的人,至少应具有在经营上的强烈的趋利性、科学的预见性、无穷的创造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经理的精神与能力成为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人力资本和生产要素,主导、决定了企业其他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结构和配置方式,决定了企业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决定了企业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决定了企业的性质、规模边界,生产交易效率与效益,最终决定了企业的前途命运和社会地位。
  从特征上定义经理只是把握其内在性,但它们还必须通过某些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管理学者认为,这些外在表现就是经理的职能。经理职能包括:市场职能,即发现市场、创造市场、完善市场、“破坏”市场等职能;资源职能,即分析资源、发现资源、搜集获取资源、组织配置优化资源、利用转换资源、提高资源的质、放大资源的量、提升资源的转化能力等职能;管理职能,即科学决策、指挥、监督职能;创新职能,即经理在其经营过程中,以自己的创新精神和能力主导并影响团队其他成员,形成团队精神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根据经理的特征和其职能,管理学者将其定义为“具有企业家本质特征,在一定环境条件约束下,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家职能并获得显著成就的经营者”。[3] 管理学上的经理概念揭示了其作为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强调了其在企业中不可替代的职能,这对法律认识经理之地位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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