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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兼论内地保荐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注释】  2004年7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三笔金额合计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受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对此次招股说明书的重大遗漏,江苏琼花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确声称毫不知情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参见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文件》,www.hkex.com.hk。
参见香港交易所网站:《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香港交易所简报会演示文稿》(2004年12月7日、8日、13日),www.hkex.com.hk。
2000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完成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联交所上市。作为一个以收取上市费来盈利的商业机构,让更多的公司上市对香港交易所有明显的利益,因此香港交易所继续担当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合规顾问是指为香港交易所接纳,并根据适用法例持牌或注册、可就企业融资事宜提供意见,及根据《上市规则》获委任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参见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3A.0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01条。
参见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2A.10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67条。
参见金晓斌:《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参见姚小义、粟山:《保荐人制度比较研究》,载《投资研究》2004年第8期。
参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节b (3)。
参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2节。
参见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245条
参见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65—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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