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设一章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增设了第三A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增设了第六A章,分别阐述了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角色与责任。在新设的一章中,主板市场对保荐人和合规顾问的规定与创业板基本一致,只有些微差异。
原规则规定新申请人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进行上市申请,以及在新申请人上市后的指定期间内提供协助。根据新修订的规则,新申请人(包括按《上市规则》被视为新申请人的发行人)须聘用(最少)一名保荐人(主板必须是联交所接纳的,创业板必须是列入保荐人名册的),协助其进行首次上市申请。新规则废弃了联席保荐人,但新申请人可以委任多名保荐人。当委任多名保荐人时要求:通知联交所哪一家保荐人是主要沟通渠道;各人的责任均等;各人必须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此外,新规则一个重要的修订是废除了保荐人的持续责任,转而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来代替申请阶段的保荐人。创业板合规顾问的任期是由首次上市日期开始,至公布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为止;主板为上市发行人首次上市之日起至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合规顾问任期也可以是联交所指示的任何较长期间。
原规则规定,若出现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导致妨碍或可能妨碍保荐人向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提供专业及公正无私的合适意见,则保荐人在该等情况下均不得为任何新申请人行事或继续为任何上市发行人行事。新规则规定,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必须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履行职责,至少一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必须为独立人士。合规顾问毋须为独立人士。新修订的规则引入了独立性测试。为使发行人更清楚理解,独立性测试为黑白分明的测试(bright-line test)。新规则规定,保荐人须向联交所作出陈述,表明他们是否为独立人士;若非独立人士,他们须提供导致缺乏独立性的原因。如陈述中的资料在发出后有任何变动,保荐人亦须通知联交所。
新规则规定,保荐人及合规顾问须分别以指定的格式,向联交所作出承诺。该项承诺列明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将遵守《上市规则》及在联交所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行动中,采取合作态度。新规则要求保荐人参照新的应用指引进行尽职审查。保荐人进行所需的尽职审查后,必须按照指定格式向联交所作出有关新申请人的声明。合规顾问只需要在委任其的发行人要求下才提供意见及指引。上市发行人须在指定情况下(例如在发出任何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前)及时咨询合规顾问,以及在必要时要求合规顾问提供建议。新规则要求发行人须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例如,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必须确保其主要股东及联系人协助保荐人。
2.增设有关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则
独立财务顾问是指根据证券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及拟发行人重大法律行为(如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的公允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客观、公正意见的专业机构。新修订的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新规则要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为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并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新规则对独立财务顾问集团进行了列举性界定,包括:(1)独立财务顾问;(2)独立财务顾问的任何控股公司;(3)独立财务顾问的任何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4)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任何控股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而有关控股股东本身不是独立财务顾问的控股公司;(5) 前项(4)中所述任何控股股东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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