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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兼论内地保荐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保荐人的角色期望与市场实践产生了巨大差距。在此背景下,香港特区政府开始筹划保荐人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保荐人制度期望与现实的差距,厘清保荐人、上市后的顾问以及财务顾问之间的角色架构。[3]
  (二)修订过程
  2003年1月10日,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公布,为改善企业管治,政府已同意推行2003年企管行动纲领。该行动纲领涉及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首次招股中介人士的监管。而在香港证券市场,保荐人的这一中介机构角色至关重要,因为香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绝大多数注册地都在香港境外,要核实有关资料,尤其困难。因此,监管机构决定通过加强保荐人监管来改善企业管治。3月21日,特区财政司司长委任的三人专家小组发表《检讨证券及期货市场架构运作专家小组报告书》,建议在香港证监会另外设立一个名为香港上市局的部门,负责执行证券上市规则,并指出:“就修订《上市规则》以加强规管首次公开招股的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咨询工作或许应由证监会负责进行。”4月10日,特区财政司司长宣布:“港府将就上市事宜的规管进行公开咨询;期间香港交易所将于未来12至18个月,保留上市科的运作。”这些言论表明香港特区政府有意剥离香港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4] 因此,香港保荐人制度修订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上述证券监管体制架构之前联合进行的。这改变了《上市规则》历来由交易所制定的做法,实际上是旨在加强《上市规则》的法律效力,也意味着未来的保荐人制度将成为香港特区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交易所的自律规则。
  2003年5月30日,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联合发布了《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文件》,提出了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向市场咨询意见,由此拉开保荐人制度改革的序幕。7月31日咨询期结束,共收回129份就上市规则修订建议作出的回应。随后,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陆续修订并改良有关建议,并于2004年5月又找来利益关系最直接的保荐人及财务顾问公司作了进一步咨询。2004年10月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联合发布了咨询总结,随后对《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咨询总结进行了修订并获得通过。至此,历时近两年的香港保荐人制度修订完成。
  二、修订内容及评析
  (一)修订内容
  香港此次保荐人制度修订的主要目的有三:(1)确保保荐人、上市后的顾问(被称为“合规顾问”)[5]及独立财务顾问清楚了解监管机构对他们的职责期望,特别是尽职审查方面;(2)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参与市场;(3)减低监管风险,使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履行职责的方式不会令市场缺乏信心。修订涉及到的事项主要有两项:(1)关于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包括:发行人何时须委聘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独立性的要求;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角色及职责;保荐人及合规顾问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2)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包括:对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发行人在协助其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方面的职责;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具体而言,香港保荐人制度做了如下内容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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