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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兼论内地保荐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兼论内地保荐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谈萧


【摘要】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分解了保荐人的角色,引入了合规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与保荐人共同承担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推荐工作和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新的香港保荐人制度清晰地界定了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在证券市场上的角色与责任,规定了保荐人的独立性及其判断标准,重构了保荐人的尽职审查责任。内地保荐制度以香港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为主要蓝本,实施以来已表现出一些重大缺陷。借鉴香港保荐人制度此次修订,内地保荐制度应该强化保荐机构的角色与责任,从“双保制”回归到“单保制”,适当引入类似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角色,降低对保荐代表人的过分倚重,形成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合力。同时,内地还可借鉴香港新的保荐人制度,细化保荐机构独立性的规定。
【关键词】香港保荐人制度 修订 内地保荐制度 借鉴
【全文】
  2004年10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联合公布《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分别简称为《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统称为《上市规则》)分别完成第82次和第19次修订,修订条款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此次香港《上市规则》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对保荐人制度的改革,修订幅度之大,改革内容之多,为香港实施保荐人制度以来之最。在此前的8个月,中国证监会以香港保荐人制度为主要蓝本,通过立法在内地证券市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内地保荐制度实施伊始就因“琼花事件”遭到一片质疑之声,[1] 现在其主要临摹本又大“变脸”,看来内地证券市场引入保荐制度还会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一)修订背景
  1999年11月24日,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为规避创业板的高风险,秉承英国法传统,香港创业板仿照伦敦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荐人制度,要求在创业板上市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至少聘请一名保荐人承担上市推荐辅导责任和上市后一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责任。2003年香港联交所又在主板市场建立了比较简单的保荐人制度:要求股本证券、单位信托的基金单位或互惠基金的可赎回股份上市的申请人须委任保荐人,保荐人的责任于申请人获准上市后即告终止。
  香港保荐人制度推出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对它寄予了厚望,希望保荐人担当起减少证券市场上的欺诈现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任。尤其是作为引入保荐人制度的全球第一个主板市场,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的用意更为明显:证券发行完全市场化,由中介机构承担起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通过对联交所的承诺和法定的连带责任,保荐人不仅被要求充当发行人的推荐人、上市辅导人,还被赋予了发行人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以及董事顾问等多重角色。一方面保荐人角色被寄予厚望,另一方面香港却并没有像英国那样对保荐人的独立性进行明确规定,因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导致保荐人角色模糊不清。2002年下半年以来香港多家上市公司出现财务丑闻以及倒闭事件,引起各界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整体素质的忧虑,传媒及大众更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将发行人引入市场一方的保荐人角色及职能上。有评论指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若干保荐人对保荐人职责期望存在差距,部分保荐人没有妥善履行其职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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