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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符向军


【关键词】管辖 异议 撤诉
【全文】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符向军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中,被告在法定的15日答辩期内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应否准许原告撤诉呢?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准许原告撤诉。理由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后到宣判前,都有权申请撤诉。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是恶意诉讼,当事人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因案而起,是建立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上。既然原告已撤诉,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已无必要,如再行审查,是多此一举。在被告刚刚提出管辖权异议到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前,审理权仍归受诉法院,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准许撤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生效前,有权管辖的法院尚未确定,最终未必由受诉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因此受诉法院的审理权是待定的。而裁定准许撤诉与否,是审理权的一部分,当然受诉法院暂时无权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与否的裁定。
 二、相关理由分析
   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法律上确无明确规定,应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就应当随即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15日的期限内,分别作出移送管辖(审理)或者驳回异议的书面裁定。也就是说,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启动了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审理应该先行“中止”(并非案件本身中止审理)。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审理权的问题,其后谈能否自由处分诉权才有意义。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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