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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

  应该说,上述反对增设背信罪的学者的一些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根据。但是,笔者认为,增设背信罪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尽管设立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背信犯罪罪名。但是,现行的这些规定一是对国有和非国有实行差别的刑法保护,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要求,完善修改刑法势在必行,此其一。其二,设立挪用型罪名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完全可以用背信罪罪名处罚这类行为。其三,不管立法多么详尽,在现实及发展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遗漏大量需要刑法规制的严重的背信行为,等等。因此,增设背信罪是现实的要求。
  关于增设背信罪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参照德日的立法例,背信罪的法定刑不宜过重,以不超过五年为宜,此其一。其二,严格限定处罚条件,成立犯罪不仅主观上必须出于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严格限定为故意犯罪,而且客观上要求必须致使委托人遭受较大的财产性损失。其三,规定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以避免与其他明文规定的背信罪名的交叉适用。其四,可将背信罪设置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处理,就能够克服前述学者的担忧。背信罪的设置不会导致新的口袋罪的产生,不会导致践踏人权的结果。
  
【参考文献】[1]〔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3]张明楷.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M]. 北京:中国法学,1997(1).
[4]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5]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朗胜等.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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