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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

  一、几类典型背信犯罪行为的分析
  (一)图利型犯罪
  笔者这里所指的图利型的背信犯罪,仅指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节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第166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刑法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种行为也叫竞业经营行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该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董事、经理拥有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权利,熟知该公司、企业的内情,如果允许其在该公司、企业外与该公司、企业自由竞业,就可能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损害该公司、企业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禁止竞业经营。应该说,这种竞业经营行为,是一种背信行为。但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国外背信罪有所不同。前者以竞业经营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而后者要求的是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性损失。简单地说,前者是从利己的方面设定犯罪构成要件,后者是从损人方面设定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完全属于国外背信犯罪行为。此外,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的角度出发,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从行为人获利方面,而完全不从行为人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方面设定构成要件,不利于对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设想,可以将行为人获利大小与行为人因竞业经营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大小作为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这样就有利于法益的保护。
  根据刑法166条的规定,所谓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为他人图利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国外刑法中的典型的背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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