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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

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


陈洪兵


【关键词】背信行为 背信罪  必要性  可行性
【全文】
  国外刑法中的背信罪,又称为背任罪或违背任务罪,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或者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乙与买主通谋,将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这就可能构成背信罪。背信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以图利或加害为目的——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害。背信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背信罪的行为,就是违背任务的行为,也就是说违背信任的行为。背信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背任务,以及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具有认识、容认的态度。结果方面,是造成委托人财产上的损失。关于背信罪的本质,主要有背信说和滥用职权说。背信说认为,本罪的本质是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对委托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滥用职权说认为,本罪的本质在于,具有代理权的人,滥用其职权,造成委托人财产上的损害。
  根据上述理论,笔者把我国类似于国外背信罪的行为主要分为四类,一类是图利型犯罪,具体指刑法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类是违法金融行为型犯罪,具体指刑法186条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类是挪用型犯罪,具体指刑法272条的挪用资金罪、第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一类是滥用职权型犯罪,具体指刑法168条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条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第404条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等。笔者拟在本文中对上述背信犯罪行为分别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应该增设背信罪的两种对立的观点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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