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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向度》后记

  在本书中,围绕犯罪本质的规范违反说,我展示了“规范意识主体(刑法人)”、“规范违反说(犯罪成立理论)”、“规范有效性的确证(惩罚正当性)”这一系列范畴。我的基本命题是:刑法的起点是人,终点是惩罚的正当性,从起点到达终点的桥梁是犯罪成立理论。规范违反理论,是整个刑法学话语系统中重要的一环。贯穿全书的基本命题就是:犯罪,是规范意识主体丧失对法规范的忠诚时的错误“作品”,是对规范有效性的损害,而刑罚是对这种损害的排除。对犯罪的确认和责任的赋予,都是为了证实规范对于我们的意义,以培植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忠诚感,使刑法能够真正获得公众的认同。
  我的学术旨趣是:站在叙述的立场,做一个刑法学领域的“自由知识分子”。知识分子的自由,应该指的是一种独立和准超然的社会观察者和知识生产的地位。按照陈寅恪的说法:知识分子应“追求独立之品格、自由之精神”。在这个意义上的知识分子,是一帮核心社会之外的看客,并不时地吆喝几声,为社会给出一点批评或叫好。因而,知识分子不是高人隐者,不问世事;也不是文化战线的同志,开制造什么供人民消费的精神产品的个人作坊。[2]我虽然也开了作坊,但销售的并不是“大路货”。
  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刑法学研究首先是一种“职业”,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能够向实践部门“销售”其产品,实现“产销对路”。所以,职业要获得成功,销售知识是关键。可是,刑法学研究原本就有很多进路,只是我们人为地捆住自己手脚,限制了研究视野而已。在我眼中,知识的“销售”不在考虑之列,刑法哲学思考纯粹是为了“生产”我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知识,而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个人的学术兴趣决定了我愿意在刑法哲学领域天马行空。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自己始终“在路上”,至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抵达目的地,可能都无关紧要。
  我希望在刑法学领域展现层出不穷的对立学说,学者们能够公开地表达各种观点,向哲学求助以及对基础性问题展开持续讨论。经由这一过程,一场刑法学理论的革新得以实现,其结果是一种新研究范式的建立。刑法学发展的“中国机会”或许还会降临。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我曾经在2003年秋季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开设“刑事法前沿问题”课程,在为期16周的课堂讲述中,我为学生们详尽介绍了本书中的许多观点,要求他们阅读一些重要的刑法学著作,频繁地与他们展开了讨论,并诚挚地接受了他们对我部分不成熟观点的种种批评。所以,我必须要感谢积极参加课堂讨论的李立众、王永茜、常艳、柏浪涛、江伟、高平、雷丽清、王丹、吴波等同仁,我非常乐意与他们交流,也十分尊重和珍视他们的各种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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