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道德宪法”到“政治宪法”——一种税权控制的研究视角

  如果一个国家采用“一人一票制”——尽管该制度在衡量个人的投票权与其贡献的比例性上值得考虑,民主原则至少必须要求由大多数的表决来决定国家可得的合法资源为了保护的目的怎样得到基本和合理的分派。因为,如果少于大多数选票,那么可能有充分的选票采用该分派选择,同时,也会有充分的选票拒绝它。且问题的关键是,似乎没有普遍而又充足的理由解释为什么一个简单多数表决权支持下的议案对采纳该议案来说已足够。相反,似乎有一些更好的普遍理由反对简单的多数决,即简单多数在政党制下太容易被组织起来用于赞同那些最终不可能使每个人境况更好的措施,并且,在保护每个人财产权的幌子下,简单多数可能易于采纳特别保护部分人享受一定权利的措施,却不成比例地加重别外一些人受保护的成本。可见,在解决了国家归属及政权合法性问题后,面对资源的分配和税权的控制等合理性问题时,民主的方式仅具程序价值。有时民主不仅不能控制税权,而且往往以合法的外衣掩饰税权的不断膨胀的事实。
  那么,一个不无偏颇的宪法性化解手段是,以超多数决的方式来决定事关税权的法案是否被通过。因为,超多数具有内在难以组织起来的特征。然而,超多数所支持的剥削建议毋宁是将税负强加给了超少数。例如,一个法案需要90%的选票赞成,那么,如果它是剥削性的,90%国民的利益将不得不从10%国民的财富中抽取,这个措施的剥削性和违宪性特征将会比为了51%的人的利益而榨取49%人利益的措施更加显而易见和难以接受。那些可能的集中受害者,更有可能有效地组织起来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反对该项法案。 因为“不适当的赋税,实为逃税的大诱因”。 何况超民主方案还是以如下的天真假设为基础的,即当选的官员实际上在最大的范围内代表了他们选民的利益而不是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偏好。并且,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以超民主的方式通过税法无异于将税法提升到了宪法的地位,这在现实中既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能的。这样做的结果必定是或者由于税法不能通过或者由于已通过的税法难以因应已改变了的现实而失效,从而使国家失去其赖以维系的物质基础而无法供给保护性服务。
  政府不能习惯性地依照所谓的法律将一个人或一些的利益让渡给另一个人或一些人。我们把这种对财产权的侵犯称之为“合法的侵犯”。如果一个法律这样做了,必须因其本身的恶而立即予以废除。否则,它带来的报复性效应将会使它的理念得到传播、繁殖并演化成为一项社会制度。而这一切有赖于宪法这一评判标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也正是源于其对基本社会正义的永久守护,宪法在对自由与平等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的调处和化解中当然要尊重民主程序,但宪法的目的更在于通过限制临时多数的行为即民主实现其与社会普遍信仰的一致,即它是以民主甚或不太民主的方式(比例个别法官的违宪裁决)化解着民主的困境,矫正着民主的偏好。宪法可以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必须适时地实现宪法的变迁,但当且仅当社会的普遍信仰已改变时。只有这样,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个人自由的国家保护范围才是清晰的,税权也才是稳定而有限的。
  然而在上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我们却愈来愈感觉另一个更加棘手的问题:“既然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承担较小的痛苦和代价(如拔牙、动手术等),为什么不可以在社会更大的范围内这样做呢——即牺牲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促进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呢?” 这也许是从“自由法治国”向“福利法治国”过渡的过程中社会给人类提出的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宪法课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