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
宪法:财产权和税权的对抗与调处
综上,洛克将“自然状态”看成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那里自然法统治者着“自然状态”。不过,尽管人人都在理性的指引下有节制地行使着自己的自由权,但是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和自己纠纷的裁判者,在彼此的矛盾和冲突中,人们对财产的享有是很不安全、很不稳定的,自然状态往往受转化为霍布斯笔下的“战争状态”的威胁。这样,“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于是,初民们放弃了自然状态组建了“政治社会”以求得保护。而“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 “因为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 可见,就洛克看来,“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 其中,“自然状态”和政治国家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后者有一个公正的公共仲裁人。国家正是背负着保护人们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任,经初民们同意组建而成社会仲裁人。
但是不幸的是,国家的存在和绵续又以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为前提,“若没有巨大的费用,政府是不能维续的,”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富就是权力”(霍布斯语) ,更何况国家的强制权力本身就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于是,“适宜的做法是享有对其财产份额保护的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财产的比例来支付这一费用,”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他自己的同意,“任何人如果不经人民同意,而依自己的权威主张制定和分担税收的权力,他就违反了有关财产的基本法,侵害了政府的目的。”这时我们也只能套用莎士比亚的话说:“这是抢劫。”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 财产的无秩序,必须导致心灵的无秩序,财产权是人们心灵自由的屏障和家园,孟子“有恒户者有恒心,无恒者无恒心”的表述有其相当的真理性。
如果说“国家是必要的恶”,那么税收就是这种恶的必要的那一面。没有税收或者没有税权的支撑,国家也就失去了其赖以维系的物质基础。所以,人民必须以让予财产权的方式才能得到财产权更大程度和更范围的保护,以税收换保护或和平是人类最无奈也是最经济的选择。镌刻在通往华盛顿国家税务局入口建筑上的那句“税收是我们支付给文明社会的对价”的箴言,语颇隽永。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税权有其两面性,它既是国家筹备资金的基本方式,同时税权又是国家可能用来破坏商业实体、组织或个人自由的最具危险性和破坏性的最大强制力量。正如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Mcculloch. v. Maryland案中阐释的那样,“税权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可见,当以保护财产与自由为目的国家组建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调处财产权与税权之间永远无法消除的紧张关系这一基本问题,那么,我们怎样组成一个政府,以便纳税人免受这个强制权力的非法剥夺与任意控制呢?“自由就是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让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 那么,什么是国家税权自由行使的限度与边界呢?换言之,纳税人在什么样的意义上和程度内应该容忍对自己财产无偿的强制剥夺呢?也许我们可以从罗伯特· 诺齐克所谓的“最小限度的国家”(a minimal state)——即一种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的国家——才被证明是正当的理论那里得到一些启示 ,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保证国家税权不从“最小限度国家”的规范中逃踲出来,而走得更远呢?申言之,即便是真的走得更远,我们又如何证明它的非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