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道德宪法”到“政治宪法”——一种税权控制的研究视角

  然而,霍布斯的理论是与宪政主义的视角格不入、难以相容的,既然由于人人都不是天使引发了人与人之间永久的战乱与纠葛,我们如何能够保证同样不是天使的统治者们永久固守没有私利的中立仲裁人的职责呢?以限制绝对自由为出发点开出的却是另外一个无法控制的更大自由的处方,暴政和专制也就不远了。正如洛克所言:我们小心翼翼地避免了臭鼬或狐狸的恶作剧,结果“却被狮子吞掉了”。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虽然也肯定并强调个人在自然状态中追求幸福和自我保存的正当性即自由对人之为人的重要性,但却否定了自由的绝对性与无限性。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因为,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须使用同一个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处,甚至想从每个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么多,则除非我设法满足无疑地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样的要求,……因此,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爱心。” 这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朴素情感支配着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遵守自然法的约束。“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可见,按照洛克的看法,“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为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有限自由的可欲性是洛克和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显著区别。洛克否认“自然状态”中个人自由是毫无限制地任性做任何事情的主张,相反,每个人拥有一个自由的合法范围,每个人在自己的理性范围内做适合事情时不被干涉的必然逻辑推论就是其自然的有义务不去侵犯或损害其他人因同样理由的行为自由。因为,只有当我们推己及人时,每个人才能拥有在自己围内做自己认为适合的事情的真正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每个人自然地享有自由追求幸福和自我保存的路径选择权,但前提是他必须发誓抛弃粗暴干涉自然共同体内其他人不同的自由选择的企图和行为,即你可以尽最大可能地努力实现自己的幸福和生命,但你不能以牺牲他人自我实现的追求为代价。作为平等的自然权利的享有者,他们也可以尽力实现其珍贵的人生目标和追求。在道德上,每个人被禁止威胁他人,因为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的统治者,自身的存在就是目的本身,道德上的自然平等性决定了没有人天然地优于或劣于他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能使他人沦为谋求自己幸福的手段和工具,即便里面包含有善意的成分。在某种意义上,这似乎是矛盾的:你在对他人的行为中,服从限制比你不服以从这些限制更具优越性。理解了这一点也就触及到了道德宪政主义基本原理的精髓。
  综上,如果我们承认“追求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是初民们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并把它视为“第一自然道德法则”的话,那么,按照洛克的体系,“第一自然道德法则”应然地隐含着“第二自然道德法则”;即“对个人追求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自由的限制”。第一法则是目的,第二法则是手段;第一法则是基础,第二法则是补充,没有第一法则,第二法则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但仅有第一法则又无异是对“战争状态”中自卫权的回归和对自由的反动。第二法则成就和保障着第一法则,而第一法则规定了第二法则适用范围的道德边界。这样,人们以有限得到了无限,从限制自由出发却获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也许是洛克对有关自由的辨证法的无意识表达。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个人追求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限制”的第二法则,即以“有限自由”为追求目标的法则,就成为自然状态中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宪法。”这一“道德宪法”思想呈现出的爆炸性理论潜能为现实中“政治宪法”的生成奠定了高级法基础,并和人民主权理论一道成功地指导了18-19世纪人类的宪政实践,而这一理论的诠释者洛克也被誉为“在圣经之后,传教士们赖以寻找其政治学说支持的主要权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