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宪法”到“政治宪法”——一种税权控制的研究视角
倪洪涛
【摘要】在“人民主权”理论成功解释“制宪权”问题的背后,却暗含着
宪法权威之上还存在更大权威的内在逻辑紧张与悖论。为此,必须回归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谋求另外的视角来获得理论补救。在从“道德
宪法”到“政治
宪法”的分析过程中,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家税权的控制一并进入到了
宪法的视角,并成为“自由法治国”的重大理论课题。因此,必须以“财产权—限制财产权—限制限制财产权”为主线,超越民主程序的局限,谋求税权的宪法规制。
【关键词】自由法治国 道德
宪法 政治
宪法 财产权 税权
【全文】
引言
在自由法治国时期,税权的控制至少得益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其一,自由主义思想普及下人们特别是国家,对个人权利的普遍尊重;其二,自由市场和“议会至上”所要求的“租税法律主义”、“平等纳税主义”的严格执行;其三,税权纵横两个向度的划分——纵向的分税制和横向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的分立——所产生的制衡机理对其自身强制性的消耗。尽管行政具有收税权和用税权,立法却有收多少和用多少的最终决定权。没有代议机关批准的
预算法案的同意,任何意义上的支出都将被禁止,盲目试法者招致的永远是司法机关的违宪裁决。
这样,自由法治国的宪政架构通过对税权的控权守护并确保了个人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讲,“财政立宪是西方宪政发展的源头” 美国历史学者查尔斯·A·比尔德更是不无偏颇地坦言: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 问题的关键是,在近代“人民主权”理论和
宪法框架存在内在张力的情况下,
宪法如何确保了自己的权威并成功划定了税权的有限性的。本文正是从上述
宪法的元问题入手,通过对自然法学派自然权利理论的分析,试图在从道德
宪法(moral constitution)到政治
宪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的发展过程中,寻求在自由法治国时代
宪法控制税权、保护财产权的内在机理及其背后宪政秩序演进的文化基础。
一、宪政的“元问题”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宪政意指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如果一个人持宪政主义的视角来审视国家及其权力,那么首先思考的问题就是:“一个具体的国家行为是什么?”“应该是什么?”“这个行为合宪吗”?即“这个行为是否在
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内运行?”若被关注的国家行为游离于
宪法限制的边界之外,即便它似乎已达到了所谓的预期结果(比如公共利益的目标),也必须发誓一定要予以抛弃。宪政主义的观察视角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服从
宪法或
宪法的限制,它反对那种没有任何限制的国家权威,排斥那种国家拥有无限最高统治权的观点。宪政自来到世间便给市民社会带来了区别予威权时代的一种全新的“生活之道”。在这里否定了善的独占性和无限制的可能性。可见,
宪法是近现代自由法治国时代有限国家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