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再说功与过对量刑的影响及何谓“重大贡献”

再说功与过对量刑的影响及何谓“重大贡献”


司马当


【摘要】从刑事被告人在犯罪前的功过对量刑影响程序相对称的角度考虑,从立法上将被告人犯罪前的“重大贡献”或“立功”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确定下来,这不仅是符合法意与民情,也是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中的法律之必要。

【关键词】量刑 立功 重大贡献
【全文】
  
         
  笔者曾在前一段时间引起媒体广泛争议的《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中提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哪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一时良心发现,能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讲,哪怕他几十年如一日地为人民辛辛苦苦地工作,而一旦犯了罪,他过去的功劳都变得毫无意义。为此,有人断章取意,说笔者为贪官主张“功过相抵”之“狡辩”。事实上,我国《刑法》在以功折罪,即以“功”作为减轻处罚方面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只是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从而也就极少见适用的案例了。如《刑法》第六十八条就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当然,《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要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以后的立功,而对于此前的立功是否可以考虑,或如何考虑并无规定。但《刑法》第六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如有“前科”的,当从重处罚,若无“前科”,又无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的,则应当依法定刑罚适当处罚。那么我们再进一步分析,若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光没有“前科”,而且在此次犯罪之前有过重大立功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要不要考虑减轻处罚呢?刑法没有规定。而一般的学理解释为“犯罪之前的‘重大贡献’不作为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并不意味着他的贡献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是法官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他曾经作出重大贡献可以表明平时他是把精力用在为国家发明创造上,而不是危害社会上。如此‘重大贡献’可能以影响‘一贯表现’的方式最终影响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犯罪以前的“立功”并非可以完全视而不见的,因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不仅是社会对他的一种评价,也是法官对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颇有影响力的因素。据说在“渤海二号翻船事件的判决书中,就以被告人以前对我国石油事业作出巨大贡献为由,予以从轻处罚”(说明:这是一位学者一段话,笔者未能找到该判决书核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