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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行 政 性 垄 断

  2.明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构成要件
  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该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要件以便识别。本人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为违法构成要件有四:(1)主体要件: 它的实施者是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府部门授予特殊行政管理权的企业,不包括中央政府;(2)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作为政府及所属部门,明知道这样做的危害而为之,是故意的心理态度;(3)客观要件:行政性垄断的客观要件是主体滥用行政性权力以限制竞争的行为;(4)客体要件:行政性垄断的客体要件应该是该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有国家经济的整体运行。这四个要件是判断行政性垄断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3、准确界定行政性垄断的范围
  明确构成要件之后,反垄断法应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性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将其列入禁止之列。为防止挂一漏万,法律还应当规定一个反对行政性垄断的总括性条款,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对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作出判断,而且还可以提高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他们明辨是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性。
  4、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长期以来,行政性垄断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责任不明确、不严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却无法受到严厉惩治,这在客观上无疑助长了行政性垄断的气焰。因此,要对实施非法干预市场竞争的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加以具体规定。对于行政性垄断,诉讼主体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应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在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该法第67条的规定,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行政性垄断的实施者还应承受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制裁。对于政府和政府部门设立的行政性公司可以采取针对其主体资格的解散、重组的处罚形式,并配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民事赔偿等。
 5、赋予消费者诉讼的权利
  如前所述,消费者也是行政性垄断的受害者。因此,对于由于行政性垄断而受害的消费者,应该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行政性垄断属于社会公害,就如同环境污染一般。对于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任意搪塞推脱,必须受理和进行裁判。
 6、设立专门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反垄断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交易环境,而必须借助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没有高效率的执法机构,法律不过是一纸空白。这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便是调查和处理行政性垄断事件。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许多弊端,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因此,我国也应设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执法机构,承担反行政性垄断的艰巨任务。它在审理案件时有独立审判的权力,法律地位应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对构成人员还应予以严格要求,杜绝从政、兼职现象的出现并以专条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廉洁与公正。 在该机构的设置上,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建立一个以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地方机构统一归中央领导,并向中央报告工作。【13】各级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均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他们应该是垂直领导、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反行政性垄断的治理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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