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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行 政 性 垄 断

  2、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本应享有平等的经营权。是否交易,与谁交易,在哪里交易,这些都应该由市场经营者自己决定。但是,行政垄断为了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一定领域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强迫市场主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交易,从而使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与普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只是具体的市场经营者的权利,而行政性垄断损害的是一定区域的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比之一般的不正当竞争危害性要大的多。
  3、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可以充分享受到商品、服务的高质和低价的好处。而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减弱了竞争,势必淡化垄断者的产品质量意识和开发意识,消费乾在市场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即使在垄断者任意提高价格的情况下,也只能听之任之。而且行政垄断往往还通过地区封锁或部门割据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4、扰乱国家行政秩序,阻碍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行政、政令统一是国家行政的基本原则。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恶性膨胀的产物,其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10】行政垄断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往往不顾中央的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行政的权威,削弱了中央的威信,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紊乱。行政性垄断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弛,如果不进行制止,行政性垄断必将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
  三 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行政性垄断作了规定。该条将滥用行政权力认定为行政性垄断的基本特征,同时指出了行政性垄断的两种具体形式,为禁止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务院曾经制定过一些法规,如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性垄断的任务。1990年11月《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中指出,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工业部、商业、物资等部门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产品,任何地区和门都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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