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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行 政 性 垄 断

  (2) 行政权力的滥用性。政府的行政权是国家授予的、代表国家行使的、本应为整体社会利益服务的。而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决定等限制市场的竞争,维护本地区或某一经济部门的利益。这些形式各异的经济命令纯粹是滥用行政权的表现,这些命令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而言具有一定约束力。
  (3)狭隘的经济利益性。这是行政性垄断的根本目的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单纯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角度出发,而不是着眼于从全局的市场角度。为了本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沉溺于眼前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对竞争的实质限制和破坏性。市场经济依赖于有效的、公平的竞争。而政府部门利用其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统一性成为不可能。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条条垄断”、“块块垄断”。【2】这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竞争阻碍,破坏了自由、公开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助长行业的不正之风,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和经济布局造成了严重破坏。
  (三)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行政性垄断作出了初步的法律规制。该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行政性垄断的两种表现形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性垄断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对于行政性垄断的分类,人们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行政性垄断有两种类型,即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3】也有人认为,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三类,即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性公司垄断。【4】本人认为,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无论如何分类,关键是把现有的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说清楚,以便于人们的识别。本着这一目的,本文把行政性垄断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强制购买或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或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服务或劳务,从而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限定交易、强制购买的最显著特点,是政府左右市场主体的交易意愿,使市场主体丧失了经营的自由和竞争的自由。例如:1998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下发文件,要求由其所属的保安服务公司技术防范服务中心统一负责金融单位的联网报警系统的安装服务,对已由其他公司安装的报警服务系统由该中心统一免费做好改装、装接工作。该措施出台后,一些其他公司的业务无法进行下去。【5】这就是一个强制消费者接受政府指定的经营者的服务的明显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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