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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行 政 性 垄 断

浅 论 行 政 性 垄 断


Disser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杨雪松


【摘要】在我国,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和破坏作用,因此,深刻认识这一问题并完善相关法律以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为四个部分:1、行政性垄断概述;2、行政性垄断的起因和危害;3、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 成因 危害 立法不足及完善
【全文】
  一 行政性垄断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众所周知,建立一个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对于垄断,我们一般都会想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订立垄断协议等经济垄断。但是在我国,由于诸多原因,垄断行为中最为突出和集中的无疑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大量存在,严重地阻碍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行政性垄断让政策面感到棘手,很多学者也认为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形成共识的,即必须解决行政性垄断这一问题,否则就后患无穷。作为一个学法的人,我认为在多种解决方案中,深刻认识这一问题并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一个当务之急。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含义,学术界争论较小。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被政府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者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1】
  (二)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和经济性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提炼出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上和现实上的意义,因为这是研究这一问题的起点,也是识别这一特殊垄断形式的依据。本人在阅读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将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
  (1)主体的行政性。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被政府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企业,但不包括中央政府。对于行政性垄断的主体,理论界目前尚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政府及其部门不能成为垄断的主体,行政性垄断的主体应该是受政府行政权力支持的生产企业。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透过现象求本质,是唯物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我们研究行政性垄断,无非是想深刻认识并进而解决这一社会难题。造成行政性垄断的责任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一点毫无疑问,也不容回避。行政性垄断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凭借政府权力形成的垄断。这一特征从根本上揭示了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超经济垄断,是由外力的介人导致的;而后者的主体是市场主体本身,是凭借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实力而产生的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是因为中央政府的垄断是国家垄断。国家垄断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合法行为,而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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