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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的罪与罚

王斌余的罪与罚


季卫东


【全文】
  
  在以暴制暴、或者同归于尽之类的恐怖行径的阴影时隐时现之际,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祥和而言,其实全面的预防政策比威慑手段更加重要、更加有效
   王斌余故意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且手段残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量刑尺度,本应绳之以极刑。但围绕对他的一审判决,社会上却议论纷纭。阅读有关报道不难发现,被告因为是在讨薪不成反受辱、求告无门更被逼的情况下冲冠一怒、以命相搏,才闯下大祸、犯下大罪的。
   迄今为止,舆论界对这种特殊情节主要进行了两种解读。一种是从社会条件方面为被告开脱。认为如果不考虑本案的社会背景和事实就依照判决书行刑,势必造成不平之气郁结,甚至由此酿成对法制的信任危机。甚至还有些“左派朋友”采取阶级分析的观点,把被告的个人反抗作为英雄故事加以升华。当他们赞美暴力犯罪时,似乎忘记了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大纲》中所揭示的辩证关系:犯罪既是工人阶级反抗的最初形态,同时也是一种人的堕落。何况无限追溯外部环境的因果关系链,也根本无助于具体案件的妥当处理,反倒会无谓地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还有一种解读,是把视野局限在实在法的要件事实以及狭隘的罪行归责问题。甚至有些拥护法条主义的朋友,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角度,认为无论该案的被告有多少委屈,所作所为的后果毕竟极其严重,不进行充分的法理论证就任意开恩赦罪也有可能反倒造成新的不公正,甚至会在无形中纵容不逞之徒、助长私人之间的暴力行径。有些人居然流露出同态复仇的意识,扬言杀人者必须偿命以儆效尤。可是,老子有句告诫值得在这里重提一下:“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显然,这桩棘手案件如何断,确实需要慎重斟酌。
   在以暴制暴、或者同归于尽之类的恐怖行径的阴影时隐时现之际,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祥和而言,全面的预防政策比威慑手段更重要、更有效。像王斌余这样的弱势群体,如不被逼到绝境,如能够及时获得制度上的救助,本来是决不会步入犯罪歧途的。这桩刑案的卷宗告诉我们:被告为了领取自己的合法报酬,曾反复进行过交涉,找过行政部门,也曾经找过法院,但都无济于事。
   我们不禁要追问,究竟有哪些原因导致各种法律制度渐次失去威严和效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否真的已经完全失灵,抑或仅仅是对一部分人失灵?如公共机关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容许他们自力救济?当王斌余放下利刃,洗去手上的血污,然后投案自首时,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实际上就把上述令人尴尬的难题摆在国家面前了。这也算是另类的以身试法吧。现在人们激烈争论的正是,在法治的前提之下,究竟应该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解答,才能让“试法”了的被告及其同情者们都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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