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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监督的实现

  三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样,我国的检察制度,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而二者的性质更是完全不同的。然而,既是市场经济,就必然有其许多的共同之处,这不论在经济体制方面,还是在政治体制方面。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根本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要广泛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经济管理经验和高效率的社会运行机制,以求得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强国富民,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根本不同之点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前者是私有制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后者是公有制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一样,我国的政治体制也绝对不是搞西方的民主议会制和三权分立。但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民主和法制,却是必须要研究、解决、实现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社会系统工程。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先决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监督实现的根本方式和主要途径,就是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受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任何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干涉。关键之关键,就是如何“独立行使”这种宪法赋予的神圣的法律监督职权。
  一种新的社会体制的建立健全,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之能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健全,是一项浩繁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法制的建立健全是这一社会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而检察监督的建立健全就是法制建设这一子系统之中的一个分支系统。所以,其的建立健全就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现代高速发展的国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的不是过多的徘徊、踌躇,而是立竿见影,竭尽最大的努力,解放思想,敢想、敢干、敢闯,早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在建立健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体制就必须首先强化和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体制的强化和健全,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根本保障,而司法体制及其各级司法机关的职权的健全和强化,是法制健全的象征,但这是以人大制度的健全为前提条件的。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强化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是我们进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基于此强大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诸如健全检察机关的各级机构且使之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地、有计划地尽快提高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法律、业务素质,健全和强化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健全且规范对检察工作人员的任免、考绩、奖惩制度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规范化的民主、平等的晋升机制,切实有效地保障检察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等问题,才有可能得以切实有效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的行政人事权和财政管理权必须首先独立,实行自“高检院”直到基层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而这一切的一切,必须以尽早颁布《检察官条例》直到颁布《检察官法》和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前提条件和法律保障。否则的话,侈谈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就很可能或必然是一句现实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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