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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监督的实现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包括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在内的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做大量的、艰巨的、详尽的、开拓性的工作。同样,作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重要保障之一的检察监督即法律监督的建设,尤其是如何使其切实有效地实现,就是一个非常之值得广泛深入地进行研究和具体实施的重要问题。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中的一切经济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用具体、完善的法律来调整,即法制化。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经济革命,而其实现的保障又必然要求进行一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政治体制方面的革命,而这一切之根本保证便是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制,其中检察监督即法律监督不仅仅是这一社会系统工程中非常之重要的一个环节,而且是使法制建立健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其实,我国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这一社会经济革命的同时,就意味着正在酝酿一场更加伟大、艰巨、复杂的社会政治革命。
  在进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这场伟大的社会经济革命面前,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之一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得不”以新代旧,在社会的思想道德领域、文化艺术领域、政治法律领域等等各个层面,脱胎换骨,解放思想,走向崭新的世纪。检察监督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和体制之一,就必须适应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彻底解放思想,完全转变观念。诸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的界限、打击与服务的关系、坚持“三个有利于”以及应市场经济而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将如何用法律关系尤其是刑事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等等。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检察监督的主要特征,就应该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之下的依法独立对侦查、审判、监所等部门充分行使侦查、审判、法纪、民事行政、监所等监督、检察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干预的一种神圣的职权和法律制度。
  然而,“执法难”,司法机关受有关行政机关干预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钱抗法”的现象之存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律师、检察官以及有关司法、执法人员的抱怨,是否应该给人们一定的启示呢?
  当前,我国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较之先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更要求法制化、民主化,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便是使其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着重指出:“强化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检察”。张思卿检察长讲:检察机关要监督执法的实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这些,不仅仅是给检察机关提出的重要任务,而且更主要的是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要切实地、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探求如何真正、确实、有效地发挥检察监督的途径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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