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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监督的实现

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监督的实现


王靓华


【关键词】市场经济;检察监督;实现
【全文】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中央一锤定音,举世瞩目,全国振奋。任建新书记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强力呼唤法制的进一步的建立健全,而检察监督即法律监督进一步的建立健全,可以讲是法制建立健全的非常之重要的必要保障之一。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一切社会行为法制化,真正地、强有力地发挥法律监督在其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不可抗拒的伟大趋势。关键之所在,是包括检察监督在内的法制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如何逐步地、具体地,建立、完善起来。下面,试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检察监督这一问题,作一初步的论述,以与学者同仁商榷。
  一
  市场经济,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商品货币进行的,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整个过程与市场具有密切联系的,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社会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1)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的占有主导地位的参与者。因此,它既不同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独立法人在市场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市场机制趋于成熟和完善且有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不同于我国改革开放前所实行的以国家计划对社会商品及其经济运行方式进行绝对调控的、以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即产品经济。就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应该讲,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所实行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彻底的改革和发扬光大。它既高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又不完全等同于广泛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是非常之适合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的非一般意义上的伟大创举。
  然而,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非常之必要的条件,就是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这不是依任何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而是由市场经济的一些重要特征——诸如竞争机制、价格杆扛、价值规律以及市场的主要调节作用、有关经济权益的保护等客观决定的。否则,建立市场经济是很难想象的,就很可能或必然是一句现实的空话。所以,建立市场经济,必须以法制的建立为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健全过程中,作为其中必要因素之一的检察监督的建立健全,是非常之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法制建立健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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