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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三: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

《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三: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


贾敬伟


【关键词】国家 法治 哲学
【全文】
  第三章 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
  “人们获得并使用权力的活动被称为‘政治’。” [1]
  “有权力的人的最终目标应当是促进社会的合作。” [2]
         ——罗素
  “国家乃是人民之事业” [3]
       ——西塞罗
  人类社会中形成和存在着的各种权力,其本体应当均在于人们的一定的诉求。人类的社会生活,既然客观需要并现实地建立和维系着一定的诉求秩序,那么相应地,一定社会往往也就会建立和维系一定的权力秩序。
  权力,可以说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与协作当中,在一定社会的特定的社会环境、生产条件和生活内容的基础上,通过人际间的协调而得以形成和存在的重要的人际联系乃至社会力量。一定的社会,可以说就是一个特定的生产协作与人际交往的共同体;同时,一定社会当中,基本上总是会形成和存在多种不同的权力,及其各自相应的权力关系。
  所谓权力秩序,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中形成和保持着的某些确定的、稳定的权力关系。社会的权力秩序,应当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中形成和存在着的各种权力,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抗衡、妥协与整合,从而确立并保持着的整合的、稳定的和协调的关系。
  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其权力秩序的形成或确立往往也就意味着,这个特定的生产协作与人际交往的共同体当中业已存在着的各种不同的权力,达成了较为确定和较为稳定的相互整合与协调作用的关系。
  应然的意义上说,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应当是取决于该社会的诉求秩序;同时,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也应当能够体现和反映出该特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当中人际协作与人际交往的基本秩序。
  就人类社会之历史与现实而论,一定社会的权力秩序,往往是在社会之一定的生产水平、既有的权力关系、人们的权力认知乃至其他特定或特殊的历史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而得以形成或确立的。同时,一定社会当中既已确立或形成的一定的权力秩序,也在调整着该共同体中的社会协作与人际交往,影响着社会之生产协作的效果与效率,以及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权力机制,即是社会生活中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机制;具体地说,则是指那些实际影响着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各方面条件或因素,在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过程中,各自具有或发挥的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
  社会之一定的权力机制,基本上总是在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生成和确定的。权力机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在于权力的品格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所谓权力的品格,乃是指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实际指向,与其权力本体之间的对应或协调的程度;也就是将现实当中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对应、符合或是偏离、背弃其权力本体的具体表现,归结或比拟为一定的人格属性或人格特征。权力的品格,所强调或关注的,即是一定权力之维系和运行的过程中,是否真正地实现和保持了其内在的服从关系。人们通常谈论或评价某一特定个体的品格时,真正关注的,往往是该特定个体在现实的人际协作或人际交往当中,曾经有过怎样的行为表现,以及将来会是怎样的行为表现;随着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认识之逐步深入和不断成熟,人们也就逐渐地开始关注权力的品格,并进而开始有意识地规制和塑造权力的品格。
  权力的品格与权力者的品格,就其各自本来的内涵或意义而言,应当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然而,就现实社会当中的权力关系,以及现实社会中权力之维系与运行来看,权力者的品格往往同时也就是权力的品格。
  所谓权力的规则,即是那些对应于社会中一定的权力关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表述或规定着社会中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步骤,乃至不同权力于社会生活中之各自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社会规则。基于权力之双向的服从关系,一定社会的权力规则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方面的内容,即对应和服务于权力之外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以及对应和服务于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
  权力规则的表述或规定,又不仅仅是单纯地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一定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往往同时也体现和反映着一定社会之基本的诉求关系和诉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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