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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二:秩序、规则、权力

  在人类思想发展的历程中,也留下了前人对于权力关系的理解及其认识发展的印迹。循着这些思想发展的印迹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演进和认知的进步,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理解与把握也在逐渐地趋向于理性和成熟。对于权力的迷信、崇拜和盲从,逐渐为理性的判断和审慎的思考所代替;曾经笼罩在权力者身上的眩目的光圈逐渐褪去,高高在上的领袖人物也开始走下神坛回归到人间。现代社会当中,人们已经能够比较普遍地认识到,社会中的任何权力都不是源自天赋神授,而是来自于社会协作的需要,以及公众或人民的赋予。
  权力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当中的一种重要而普遍的人际联系,其始终都在面对着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权力者一方在运用或行使一定权力时所欲实现的诉求,与权力之本体即服从者一方诉诸于权力的某些诉求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现实当中,权力者一方的诉求与权力本体之间能否达成统一或是协调的关系,对于权力运行之实际目标或指向,也即一定权力在其运用或行使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或保持着其内在的服从关系,往往具有着近乎于决定性的作用。权力者自身的诉求与权力本体之间保持统一或协调的关系,可谓是一定权力之运行过程中实现和保持其内在服从关系的重要前提。如果,权力者自身所欲实现的诉求与权力本体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协调乃至冲突、对立,那么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也就往往会面临着破裂的危险。从应然的意义上说,在一定权力之维系和运行的过程中,权力者自身所欲实现的诉求,应当被约束在能够与权力本体保持基本协调之相应的范围或限度内;一旦权力者自身所欲实现的诉求超出了这个应然的范围或限度,并进而成为其权力运行之实际目标或指向,那么此时该项权力的运行也就必然会背离其权力本体及其相应的内在服从关系,即构成了权力的异化。
  对于早期社会中的那些最初形成或建立的权力(关系)来说,在其维系和运行的过程中,权力者一方所欲实现的诉求,与服从者一方诉诸于权力的诉求之间,基本上都能够保持较为协调或统一的关系。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以及一定社会中不同角色、地位或阶层的逐渐分化,权力关系的双方在一定权力之维系和运行的过程中,也就开始出现诉求上彼此冲突甚至严重对立的情况。
  人类之社会生活中的权力,按照其本来的意义,应当仅在其能够对一定的权力本体之实现或满足,具有积极助益或决定作用的那些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当中,方得存在和运行。一旦某些权力的行使或运用,超出了其具有和能够发挥积极效用的那些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的范围,而扩展到其并不具有积极效用甚或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的社会事务与行为领域当中,这样的权力运行也就偏离或悖反了其本来的意义。
  无论权力关系之双方对于权力扩张各自有着怎样的理解或认识,客观地说,一定权力的运行如果超出了其能够发挥积极效用的相应范围或限度,那么其运行的指向往往就会偏离权力本体。社会中任何的权力关系,都应当局限于其具有和能够发挥积极效用的相应的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的范围之内,否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构成权力的异化。现实社会当中,人们对于权力的迷信、崇拜或盲从意识,也是导致权力之扩张或异化的重要原因。
  同时,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也可能会由于权力关系之双方信息沟通上的不顺畅,或者相互沟通过程中信息的误解、失真,而导致一定权力的运行偏离其权力本体的情况。这样的情况虽然很难将其一并归入权力异化的范畴,然而一旦权力关系中存在或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相应的权力运行也同样会违背其本来的意义。
  权力的本体,在于其服从者的一定的诉求。人们的一定的诉求,应当是任何社会中的任何权力得以形成或建立的基本前提;人们诉诸于权力的一定诉求的实现或满足,则应当是相应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根本意义所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和阐明的那样,“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 [6]。
  社会中一定权力的运用或行使,需要服从和服务于作为其本体的一定的诉求。对于社会生活当中的权力来说,其本体往往总是人们某些基本的、重要的甚或是迫切的诉求;这些诉求被人们诉诸于一定的权力,并期望借助或依赖于权力的运行而得实现或满足。同时,人们的这些诉求,往往也需要在相应的社会秩序当中,才能够得到普遍与持久的实现或满足。从根本上看,正是由于一定的诉求与一定的社会秩序之间的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才导致了权力之运行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紧密的联系;权力的运行,往往会涉及到一定的社会秩序,即往往会致力于维护、调整乃至建构一定的社会秩序。
  权力之于一定秩序的维系、调整或建构,基本的方式或途径,即是权力者凭借其在一定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中所占据的引导、管理或指挥的地位,进而确立、宣示、推行和维护那些对应和服务于秩序的社会规则。社会中的权力,在一定秩序之维系、调整或建构的过程中,以及对于一定的规则能否在现实的社会协作与人际交往中,产生和保持某种程度的拘束力,都具有着重要的和能动的作用。
  应然的意义上,社会之规则来自于一定的社会秩序,并服从和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秩序;现实社会当中的规则,事实上也在有机地影响或调整着社会的秩序。
  如果一定的社会规则的表述,能够与其相应的社会秩序达到较为全面、具体和基本准确的对应或吻合,那么无疑,推行或遵循这样的规则也就是在实现或保持相应的社会秩序。同时,人们对于一定事物所建立的认知,往往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相关的社会规则之表述及其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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