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应重在秩序而非处罚
毛寿龙
【全文】
最近,《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讨论,引起了各个方面的注意。根据媒体报道,《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增加受罚行为,增加处罚形式,提高罚款幅度,完善处罚程序。
这个法律的修改,原因是多个方面的,人们对其看法也有差异。对此,很多专家认为,其中部分修改是合理的,比如完善处罚程序,减少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与新的
刑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法相配套,确保法制统一。但其中部分修改,并不合理,比如有人认为,草案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过于宽泛,对私权则过多干预。
在笔者看来,《
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名称本身就在强调以管理为本,以处罚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
从名称上来看,以人为本的有关治安问题的法律,应该直接说《治安法》,而不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过于突出管理和处罚。
从基本价值目标来看,以人为本的治安法律,应该是在确保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来保证治安秩序。否则,保护治安秩序的行政权力也会像破坏治安秩序的势力一样,危害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
从确保治安秩序的手段来看,以人为本的治安法,应该不着重处罚,而是确保秩序为本。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秩序,而不是为了管理。为了管理的方便往往处罚过分。处罚过分,虽然有利于管理,并起到罚一警百的作用,但实际效应往往是扭曲了秩序:治安处罚,其原因是有些行为破坏治安秩序,但够不上刑事处罚,但如果处罚过分,比如行政拘留的处罚比刑事拘留的处罚还要重,治安处罚往往会鼓励破坏治安秩序的人轻易走向刑事犯罪。结果,治安处罚不仅没有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反而起到了鼓励人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