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都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具体信访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完备的一个归口管理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1991年〕19号通知),其中对党纪、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察等三十五个方面的信访职责作出了规定。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上级工作以转信为主,这些信访转到基层,基层无法再转,无口可归,有的地方就形成一个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格局。比如,《青岛市信访案件两级审议制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负责同志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属单位的重要信访案件,实行包案,负责对信访案件的审议和结论,必要时亲自接待处理。」并规定「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对下列信访案件应向本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提请审议:(一)中央、省、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结而不服的);(二)本地区重大或疑难的信访案件(久拖不决的);(三)群众到青岛市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的案件(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四)有关部门顶拖不办、推诿扯皮的信访案件;(五)信访问题涉及几个地区或部门管辖,经受理单位会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江苏宿迁市《2003年全市信访工作要点》则要求「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市级党政领导参与信访接待每月不少於二次,县(区)每月不少於四次,市直相关部门每月不少於一次,乡镇每天都要有领导接待来访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要採取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随机接访等形式,保证群众来访有人接待,反映事情有人过问。」在新的《
信访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彙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最终落实在地方党政领导人身上,专门的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则负责信访信息上下左右的转送。正是这一点引起了「信访部门是二邮局」、「信访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诟病。新《
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更多的协调、督办权,但其以转信为主的功能不会改变。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四、「信访」和「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