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访的制度逻辑

  中国政府过程的突出特点,是在大部分民众头上,从中央到乡镇共有五级党政政府(在农村地区有时还包括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城市比农村少一级乡镇政府(直辖市再少一级──地市级),但又多一级「单位」。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森严,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嵌套机制。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其实并不能形成中央集权,除了少数例外,它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级,即使是对比如某省某县的拆迁政策进行纠正,也要通过该省,而该省也须通过该县的上一级政府,即地市级党政政府来具体处理,比如将该县的党委书记和县长撤职。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这个制度逻辑,决定了上一级政府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政府的上访,但却不希望民众越过自己到自己的上级政府上访。针对下级政府的上访使得本级政府可以行使约束下级政府的权力,所以上访有时候会对上级政府「赋权」──赋予它管理下级政府的权力;如果民众越过本级政府上访,却将使本级成为上级政府约束的对象──哪怕民众反映的是自己的下级政府,但在上级政府看来,该为此负责的却是本级政府。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这就形成了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大特色: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政府,但反对越级上访。比如,广东省1996年曾制定了《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江苏省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暂行)》等。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然而,上访者在明白这个道理之后,却有更大的动力进行越级上访。上访者倾向於相信,他所反映有问题的政府,跟其上一级政府免不了要「官官相护」,因为如果他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按照这个制度逻辑,上一级政府也是有领导责任的。只有再上一级政府,或者更高级的政府,才没有官官相护的嫌疑。比如,如果上访者要反映乡镇政府的问题,那么在其眼里,县政府是不可相信的,只有地市级和更高级别的政府,由於对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约束责任,才可能对乡镇政府做出公正的处理。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但下管一级和向上负责的制度逻辑,又使得哪怕是越级上访在层层批转之后,最终还是由县政府来处理乡镇政府。上访者也明白这一点,但他认为,如果有更高级政府的「尚方宝剑」在手,县政府在「官官相护」的时候便会有所忌惮。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