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的制度逻辑
赵晓力
【全文】
近年来,对中国信访制度的主要批评,是认为信访并非一种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用更符合法治的方法来取代。但这些批评未能理解到,为甚么在已经建立了行政覆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今天,大批民众还是选择了信访。是否废除信访制度就会取得正本清源的效果?本文认为,信访制度是嵌套在中国现行的整体政府过程中的,除非中国现行政府过程发生较大的变化,否则,废除信访制度,也不会发挥正本清源的效果。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一、逐级上访与越级上访
中国《
宪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可以看做是信访的
宪法依据。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但
宪法依据并不等於制度逻辑。国务院1996年《
信访条例》把《
宪法》第
四十一条所说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具体化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
十条),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机关;是有权机关和其上一级机关,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2005年新《
信访条例》也基本上维持了这一规定:「信访人採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