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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