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 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 国际
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 中国与国际
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 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 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