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
法律的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
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
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
原题目设计:
论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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