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实行了“社区服务”,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据2005年4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适用“社会服务”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年来,已有21位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办案实效,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把“社区服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但是在推行“社区服务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无偿公益劳动,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控制劳动强度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二参加公益劳动的身份应当是“社会志愿者”而非“服刑人员”。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强。来自社会公众的歧视会损伤其自尊心,严重影响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北京海淀区已经采用了这种做法,据2004年11月28日的《新闻晨报》报道,“海淀区拥抱未来(青春树)青少年志愿活动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缓刑少年将在大学生志愿者的引导下,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始他们全新的社区矫正生活。三是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建议选择既有劳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在敬老院、公园、医院做义工等。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
我国社区矫正尚属起步和试点阶段,制度尚不健全。从目前的现状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匮乏,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其根本没有精力专门从事社区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但是,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逐步推进,因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应当牵头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如特殊学校或短期培训基地等。 社区矫正组织可以聘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人才,并面向全社会招募热衷于未成年人事业的高素质的志愿者,以为社区未成年犯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全新的关怀。更重要的是,社区未成年人矫正组织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如广泛吸收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支持和援助,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这方面,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司法所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的“3+2”矫正计划,即是对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有益的探索。 “2”即建立两个基地,青少年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和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设在医院,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以青少年志愿者的身份,为老人清扫房间,读报,谈心,同时接受医院心理学专家的心理健康指导。社区矫正教育基地设在社区附近的大学,定期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由大学的学生做知识指导。“3”即三种力量,一是专业矫正干部,二是地区团委,三是青少年服刑人员的亲友、医院医生和大学的老师、学生等社会力量。用劳动洗涮罪恶,用知识净化心灵,这种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专门设立的社区矫正组织,能够更好的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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