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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研究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遵循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有关未成年(又称“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各成员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这些文件都无一例外地提到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如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而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提高矫正质量的需要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能大幅度地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针对未成年犯所采取的特殊的矫正措施,“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 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措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措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 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未成年犯,由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英国的《刑事法庭权力法》第三、四、五、六章规定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令”、“补偿令”、“管护令”等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德国、日本、北欧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国外未成年犯区别矫正的实践已证明,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设计、运用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当然我们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但是借鉴他们的做法探索我们自己的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并妥善运用“社区服务”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际社会就开始倡导对未成年人采取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化矫正,以代替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置。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明确规定:“在防止少年犯罪活动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手段来利用”。“1973年,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这一刑种。” 之后,“社区服务”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一刑种。“社区服务”,一般适用于犯有非暴力性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犯,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内容主要是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对于公私法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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